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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活動的一般程序

  • 來源: 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時間:2016-11-17

  招標活動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五個。

  一、制定招標方案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201611日發布的《招標采購代理規范》是國家行業推薦性標準。《招標采購代理規范》從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角度出發,將招標投標活動依據工作順序歸納為:業務承接和招標準備、資格預審、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定標、合同簽訂及后續服務5個階段。

  在“業務承接和招標準備”階段中,代理機構的工作分解為:承接業務及簽訂招標代理委托合同、組建招標代理項目組、搜集和分析基礎信息、落實招標基本條件、擬定招標方案等5項工作。

  從招標投標活動的工作程序考量,制定招標方案是招標活動的首要環節。

  所謂招標方案是指招標人通過分析和掌握招標項目的技術、經濟、管理的特征,以及招標項目的功能、規模、質量、價格、進度、服務等需求目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結合市場競爭狀況,針對一次招標組織實施工作的總體策劃。法律沒有規定制定招標方案的內容和程序,《招標采購代理規范》作為技術規范做了補充。

  招標投標活動作為一項經濟活動、管理活動、技術活動和法律活動,其項目管理的特殊和復雜性決定了制定科學、規范、有效的招標方案是招標人組織實施招標采購工作的重要環節,是招標投標活動能否取得成功的基石。

  招標人可以自行制定招標方案,也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制定或完善招標方案。

  該規范規定,招標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項目概況;

  2.招標范圍和標段/標包劃分方案;

  3.招標方式;

  4.資格審查方式;

  5.對招標項目特點和難點的分析;

  6.招標工作關鍵環節和解決方案(投標人資格條件、評標辦法、合同類型);

  7.質量、進度、價格目標;

  8.招標程序及時間計劃;

  9.招標項目人員構成及分工;

  10.工作責任分解計劃;

  11.招標代理進度保障措施;

  13.項目風險及應對措施;

  14.需要招標人提供的配合條件;

  15.其他事項。

   

    二、組織資格預審

  為了保證潛在投標人能夠公平獲取公開招標項目的投標競爭機會,并確保投標人滿足招標項目的資格條件,避免招標人和投標人的資源浪費,防范合同風險,法律規定招標人可以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招標人在購買招標文件前進行的審查稱之為資格預審。在開標后評標階段的審查稱之為資格后審。《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資格預審的程序作了嚴格規定;《招標采購代理規范》對資格審查的工作標準作了進一步的分解和歸納。

  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預審工作的程序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發售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接受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組織資格審查;通知資格審查結果。

  注意:在上述工作中,對于國有資金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審查主體是資格審查委員會。該類項目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應該依照《招標投標法》關于依法必招項目的規定執行,即應在規定的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特殊項目需要指定專家須符合相關規定。同時,在該類項目中由資格審查委員會直接確定潛在合格投標人而無須招標人授權。其他項目審查的主體是招標人或組建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招標人依法確定或授權審查委員會確定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在資格后審中不論項目性質,審查的主體是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此外,資格預審結果只能分別通知合格或不合格的相對人,不能在媒體上公告或公示。法律規定投標人名單在開標前應當保密。

   

    三、招標投標

  1.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

  1)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結合招標項目需求的技術經濟特點、招標方案確定的要素和市場競爭狀況,在招標階段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2)發布招標公告(適用資格后審)或發出投標邀請書(適用資格預審)或發出投標邀請書(使用邀請招標)。

  法律規定,已發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不同媒體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實行資格預審的項目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審查后該類項目不再發招標公告,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直接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采取邀請招標(資格后審)的項目,招標人確定潛在投標人名單,向特定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3)發售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按照投標邀請書或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

  4)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現場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在需要時集體組織潛在投標人實地踏勘了解項目現場的地形地質、項目周邊交通環境等并介紹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應自行負責據此踏勘作出的分析判斷和投標決策。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和工程總承包以及特許經營等項目招標一般需要組織踏勘現場。

  5)組織召開投標預備會

  投標預備會是招標人為了澄清、解答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或現場踏勘后提出的疑問,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組織的投標答疑會。所有的澄清、解答均應當以書面方式發給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并屬于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同時可以利用投標預備會對招標文件中有關重點、難點等內容主動作出說明。

  6)招標文件澄清和修改

  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分為招標人主動作為和根據潛在投標人提出的異議的反應式作為。法律規定,招標人做出的澄清和修改可能影響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資格申請文件)的,投標截止時間應當符合法律的強制期限規定。

  7)收取保證金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嘔吐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在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形式、途徑、有效期以及相關規定應該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8)接受投標文件

  實踐中,絕大多數招標項目接受投標文件都安排在開標的當天,在投標截止前1-3小時到投標截止這段時間集中接受投標文件,法律規定了招標人拒絕接受投標文件的“三不收”,即沒有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文件不收(主體不合格);逾期送達不收(程序不合格);沒有達到招標文件規定的密封條件不收(雙方合法權益保障)。

  2.投標人的工作

  1)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中產生疑問和異議的,可以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以書面提出澄清要求,招標人應當及時書面答復澄清。潛在投標人或其他利害人如果對招標文件的內容有異議,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天前向招標人提出。

  2)潛在投標人應依據招標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內容,編制、簽署、裝訂、密封、標識投標文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提交投標文件,并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3)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補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

   

    四、開標、評標和定標

  1.組織開標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參加,并通知監督部門,如實記錄開標情況。除招標文件特別規定或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投標人不參加開標會議不影響其投標文件的有效性。

  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不得開標。已發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分析失敗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不足3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2.組織評標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招標人一般應當在開標前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不少于成員總數三分之二的技術、經濟專家。且由5人以上成員單數組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應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確定評標專家的時間應不早于開標前3個工作日,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者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天。

  在評標時,評標委員會應當在充分熟悉、掌握招標項目的需求特點,認真閱讀研究招標文件及其相關技術資料,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評標因素和標準、合同條款、技術規范等,對投標文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和評審,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理性運用法律授予的權利,公平、公正、科學、審慎地對所有投標文件行使質疑權(真假)、評審權(好壞)和推薦權(名次)的工作權利,并遵守相應義務和紀律。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為評標工作做好相應的準備和服務工作。法律規定,評標的場所應當保密。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實行電子評標的場所除了符合保密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有效監控的條件和設施。

  3.評標結果公示

  中標候選人公示是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指定的招標公告發布媒體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標候選人不止1個的,應將所有中標候選人一并公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4.招標代理協助招標人定標

  招標人按照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及公示結果,根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原則確定中標人。

  在上述工作中,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給招標人定標提供專業的咨詢服務。如向其提供本項目“標的”去年同期的價格、目前社會平均價格、成本價格和最高限價等;又比如,針對澄清修改后對中標合同條款的影響等向招標人提供咨詢評估和建議,為招標人定標提供決策參考。

  如果發現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進行重新組織評標。

  5.發出中標結果

  招標人定標后,應通知招標代理機構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人發出結果通知書。

  《電子招標投標法》和《招標采購代理規范》規定,招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的同時應當在法定媒體公告。公告中標人是部門規章和行業技術規范對法規的重要補充。

   

    五、合同簽訂及招標代理的后續服務

  1.協助簽訂合同

  法律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時,中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要求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并依法進行合同備案(如有)。

  出現中標人不簽合同或其他異常事件符合法定要求可以在中標候選人中依次遞補或重新招標的情形,代理機構應當幫助招標當事方進行決策分析,盡量降低招標失敗的風險。

  2.退還投標保證金

  法律法規在合同簽訂5日內退還投標人的保證金。如果產生利息應當同時退還。《招標采購代理規范》規定了利息的計算辦法。

  3.編制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的15日內應該將項目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提交招標投標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4.招標資料收集及移交

  《招標采購代理規范》規定了在招標投標活動各階段應當收集和移交的資料名錄。

  5.協助處理異議

  為保證投標人合法權益,法律規定了異議和投訴的程序。法律規定對招標文本、開標現場和中標結果的異議應當在法定期限提出。其中,對招標文本和中標結果的異議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未做答復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暫停后續工作。

  6.協助處理投訴

  法律規定了投訴的程序。其中對招標文本、開標現場和中標結果的投訴必須經過異議程序,包括程序和內容的前置,否則有關監督部門不予受理。

  7.合同咨詢及其他服務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依據《合同法》,所謂完成中標項目就是全面履約合同。

  招標投標活動依據工作性質可以分為制定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執行招標程序、完成中標合同等四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