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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招標采購相關法律和規范

  • 來源: 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時間:2016-11-16

  互聯網+電子招標采購是以數據電文形式,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投標交易。電子招標的最大優越性在于保證招標采購質量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采購成本和監督成本。推行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著重要的作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方面也在不斷完善,以期為電子招標采購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電子簽名法》

  電子招標采購簽訂的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為了保證電子合同的有效性,2005年4月1日,中國第一部信息化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簽名法》)正式頒布,給予了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投標活動法律保證。其中,有3個涉及到電子簽名的條款值得注意。

  第三條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簽名法》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明確了電子簽名的規則,消除了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障礙,維護了電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了電子交易安全,創造了良好的電子商務法律環境。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隨著電子招標投標市場的發展,相關問題也漸漸暴露出來。

  第一,由于缺乏制度和規范,電子交易平臺不能互聯互通,一個地方一套軟件。這樣就導致了投標人到某地投標需要先交會費加入當地協會成為會員,然后“優惠”購買電子投標合成軟件,方可參與投標;而到了另一個地方,原來的系統均不通用,必須再加入此地的協會,再次購買軟件方可投標。另外,由于各級政府網站和相關服務平臺、交易平臺互不聯通,不利于打破技術壁壘和行業界限,阻礙了信息在全國范圍內的自由流動和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

  第二,對于電子招標活動中特有的專業程序和安全問題,如投標文件傳輸失敗的救濟和法律責任,泄密的責任追究等,由于缺乏法律支撐,亟需解決。

  第三,各地交易中心的建立和運行標準良莠不齊、缺乏統一管理,長此以往將阻礙電子招標的發展。

  第四,電子招標的監管體制不健全,有形市場內的監督局限于開標旁站;交易市場外的項目缺乏手段、疏于管理。

  基于此,2013年2月4日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起草頒布了《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技術規范(8部委20號令)。該辦法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的實施為建立公平公正的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市場秩序提供了法律和技術保障,是招標投標行業可持續發展的技術里程碑。

  另外,如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這樣的電子招標投標國家級公共服務平臺的成立也將促進資源整合和推動電子招投標的快速發展。

  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

  在實際操作中,并不是所有數據電文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要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數據電文,應該使該數據電文符合《簽名法》中“數據電文原件形式的要求”,因為只有數據電文原件形式才具有與紙質形式同等法律效力。

  《簽名法》第二章指出,數據電文有兩種形式,即書面形式和原件形式。

  1.數據電文的書面形式

  《簽名法》第四條指出:“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絕大部分數據電文都具有書面形式的屬性,但是,由于數據電文具有可無痕篡改、偽造的特性,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中,只滿足數據電文書面形式要求在很多場合是不夠的,尤其是涉及責任認定和作為糾紛證據的部分一定不能是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應當是原件形式。

  2.數據電文的原件形式

  《簽名法》第五條中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在司法實踐中,保障數據電文原件形式的方式有很多,只要滿足上述條件的都可以稱為原件。這里關鍵是保障原件形式的方式和方法是否簡易、有效。

  國際通行做法是對數據電文申請可信時間戳,可信時間戳必須由法定時間機構負責授時和守時保障的第三方時間戳服務機構簽發。目前我國已經有這樣的時間戳服務機構,在國家授時中心官網(www.ntsc.ac.cn)可以查詢。在《辦法》技術規范第8.2.2條也明確了這一點:“應提供按照國家授時中心的標準時間源對需要電子簽名的數據電文生成時間戳的功能。”

  綜上,《辦法》中所指數據電文應解讀為符合《簽名法》數據電文原件形式要求的數據電文,不能是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需要有可信時間戳來證明數據電文的原件形式。

  3.電子簽名

  《簽名法》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高級電子簽名

  在《辦法》中電子簽名使用的是數字證書產生的簽名,應稱為數字簽名,是電子簽名的一種。數字證書由于有效期的限制和可以隨時吊銷失效,存在著簽名人會以簽名證書失效為由拒絕承擔簽名責任的法律風險。為了解決數字簽名的有效性和長效性問題。我國頒布了《GB/T25064電子簽名格式標準》,其中可分為基本電子簽名(BES)格式和高級電子簽名格式(ES-T、ES-A、ES-C、ES-X)。高級電子簽名=基本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這里時間戳的作用就是解決電子簽名時間權威問題。

  在《辦法》中的電子簽名需要時可靠電子簽名而非基本電子簽名,具體實現方法是使用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CA)簽發的數字證書簽名,同時簽名的格式是高級電子簽名格式,即基本電子簽名加上第三方可信時間戳。

  5.技術規范關于簽名的規定

  《規范》中的8.2.2條款關于時間戳要求:“應提供按照國家授時中心的標準時間源對需要電子簽名的數據電文生成時間戳的功能”。這里的時間戳要求必須由國家授時中心負責授時和守時保障是否由時間戳服務機構簽發,稱為可信時間戳。招標投標平臺在使用時應該注意時間戳是否由時間戳服務機構簽發,如果是平臺自己簽發或非國家授時中心授權的時間戳服務機構簽發則存在著系統可以認為修改時間和重新簽發時間戳的問題,導致這種方法產生的時間戳存在法律瑕疵。

  在國際上通用的做法是使用法定時間源(我國是國家授時中心)負責授時和守時保障的第三方專業時間戳服務機構(www.tsa.cn)簽發的時間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