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國管局等14個部門聯合頒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以落實“放、管、服”為主線,以推進電子化為路徑,以實現資源共享為重點,對平臺運行、管理和監督做了全面的制度規范。一是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辦法》始終貫徹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進“放、管、服”的基本要求。在“放”上,取消和限制對交易主體的各類違法和不當的行政干預,激發市場活力。在“管”上,構建以信用管理為核心,以電子化監控和大數據監測為支撐的監管體系。在“服”上,強化平臺公共服務定位,明確信息公開、集中辦理、簡化流程以及網上預約辦理等各項服務要求。二是充分體現電子化發展方向。適應信息化發展的新要求,《辦法》提出了平臺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的方向。明確了電子交易系統、服務系統和監管系統建設的主體和功能,強調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縱向與各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互聯,橫向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互通,打造縱橫貫通的全國“一張網”。三是著力推進資源整合共享?!掇k法》要求充分利用各類主體建設的場所資源,避免重復建設。鼓勵跨區域選擇專家資源,開展遠程異地評標評審,解決專家資源不平衡問題。強調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監管信息等信息全覆蓋,實現全國范圍內的信息交換共享,破解信息孤島。
此外,針對此前各方關注的一些焦點問題,《辦法》也做了規定。其中,在各類活動的監管職責方面,《辦法》明確,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在專家庫的建設與管理方面,《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從依法建立的綜合評標、政府采購評審等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專家實施監督管理。
對于公共交易平臺的場所建設,《辦法》強調,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設施標準,充分利用已有的各類場所資源,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必要的現場服務設施。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交易場所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現有場所辦理業務。
此前,部分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亂收費行為被媒體曝光,廣受詬病。對此,《辦法》要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確需收費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根據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的性質,其收費分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按照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電子交易系統建設方面,除了強調國家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要打造縱橫貫通的全國“一張網”,《辦法》還提出,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搭建全行政區域統一、終端覆蓋市縣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對接國家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有關部門建立的電子系統,按照有關規定交換共享信息。有關電子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系統應當分別與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系統、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對接和交換信息。同時,《辦法》還明確,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各類交易特點,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對接和運行,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樂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