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職能綜述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主要整合內容為五項: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產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這五項內容,按照財政收支可以劃分為兩大類:第一類表現為財政支出,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可統稱為“購買行為”;第二類表現為財政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權和礦產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可統稱為“拍賣行為”。其特點如下表所示:
由于公共資源交易涉及財政收支兩方面,所以,公共資源交易的過程,涉及資源配置、收入分配、調控經濟、監督管理等幾項財政的基本職能。按照交易內容分類看,財政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職能定位重點在于監督管理,監管的內容可概括為“逢買必采、逢賣必拍”。
第一類涉及財政支出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財政部門要依法監管,規范采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
同時,在交易過程中,要貫徹實施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二類涉及財政收入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財政部門依法對拍賣收益入庫及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中采購機構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中的定位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5〕163號)均明確提出,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要從依托有形場所向建立統一的電子化無形交易平臺轉變。
當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核心職能是為公共資源交易提供交易有形場所,類似于“物業管理”機構的職能。而其發展方向和定位是維護、管理電子化無形交易平臺。
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法定監督管理部門。對于集中采購機構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中的定位,應堅持四項原則:
第一,獨立法人原則。集中采購機構應具有獨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地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不得成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二級單位或內部組成部門,而應為政府的組成部門。
第二,非營利性原則。集中采購機構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對采購人、供應商違規收取費用,不得要求采購人、供應商對現場監督人員支付評審費、勞務費等報酬,增加政府采購成本。
第三,程序法定原則。集中采購機構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違法改變政府采購法定評審程序;不得改變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等主體的法定權利義務;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設登記、報名、備案、資格審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進入本地的政府采購市場;不得違規介入評審現場,干預評審結果。
第四,管采分離原則。除法定監管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
文章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