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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公布
經國務院批準,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這是招標投標領域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助于擴大市場主體特別是民間投資者的自主權,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00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報經國務院批準發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明確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針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存在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該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接下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組織清理與《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不一致的規定。同時,進一步創新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加快修訂《招標投標法》,更好發揮招標投標競爭擇優的作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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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4個部門簽署《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4個部門簽署《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決定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評標評審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備忘錄》提出,聯合懲戒的對象是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并被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招標人、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評標評審專家以及其他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前述嚴重失信主體,有關部門將依法采取包括“限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限制參與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限制參與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等在內的38項聯合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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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網絡交易價格舉報管轄規定》
為了不斷提高網絡交易價格舉報辦理質量和效率,切實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網絡交易價格舉報管轄規定》。
附:網絡交易價格舉報管轄規定
第一條為了不斷提高網絡交易價格舉報辦理質量和效率,切實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價格主管部門受理、辦理涉及網絡交易價格行為的舉報,需要確定管轄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網絡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有償服務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網絡交易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電商)。
本規定所稱網絡交易平臺,是指依法登記注冊并取得營運許可,為網絡交易行為提供虛擬經營場所及相關服務的法人與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平臺)。
第四條受理、辦理網絡交易價格舉報遵循行為發生地管轄原則。網絡交易進行時,被舉報經營者所在地即行為發生地。
被舉報的網絡交易價格行為系電商實施,由電商行為發生地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被舉報的網絡交易價格行為系平臺實施,由平臺行為發生地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被舉報的網絡交易價格行為系平臺和電商共同實施,由平臺行為發生地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第五條被舉報電商行為發生地難以確認的,由最先接收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從12358價格監管系統向平臺發送電子協查文書,通過平臺查找。
第六條平臺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及時與被舉報電商聯系,認真查詢核對相關信息,確保真實準確,并在收到協查文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反饋結果(包括有效聯系人、聯系方式、具體地址、被舉報電商確認上述信息的錄音或書面材料等)。
平臺查找不到被舉報電商,應當向最先接收舉報、發送電子協查文書的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書面形式提供查找過程,說明查找不到的原因。
平臺拖延查找、拒不查找、故意隱瞞、拒不提供被舉報電商相關信息,或者提供的被舉報電商相關信息虛假、錯誤、不真實、不準確,按照《價格法》第四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最先接收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通過平臺查找到被舉報電商行為發生地后,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舉報電商屬于本機關管轄的,自收到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受理并告知舉報人。
(二)被舉報電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自收到舉報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轉至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并告知舉報人。轉辦文書應當附上相關證據材料以及通過平臺查找到的被舉報電商相關信息。
第八條通過平臺查找不到被舉報電商,最先接收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人提供的地址,或者從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得知的地址,實地調查取證。確實無從查找的,妥善保存調查證據和平臺提供的相關材料,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第十條規定不予立案,辦結舉報并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接到轉辦舉報件的價格主管部門對管轄有異議,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附轉辦依據和證據,報請共同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條消費者單獨提出的價格投訴,由被投訴經營者所在地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管轄,無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無需轉辦,直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
消費者在價格舉報時一并提出的價格投訴,由受理價格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收到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無管轄權的,對價格舉報依照本規定轉辦;對價格投訴無需轉辦,直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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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正式上線
3月22日,江蘇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正式上線,這是江蘇省唯一的招標公告法定發布媒介。平臺正式上線運行對建立江蘇全省統一開放、公正透明、競爭有序的招標投標市場具有里程碑意義。作為江蘇省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總樞紐,該平臺是一個開放共享的平臺,縱向對接國家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各設區市的公共服務平臺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橫向要對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省級行政監督平臺、各類專業交易平臺和兄弟省份的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各類平臺平等對接,互通互聯,實現招標投標信息匯聚共享。著力打破招標投標領域中的“信息孤島”,將散落在各部門、各地區、各行業中的信息資源進行梳理整合,并向社會公眾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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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臺市公共資源交易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
2018年,邢臺市將按有關文件要求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2018年11月1日起,依托第三方招標投標電子交易平臺實現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規范交易活動,提升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質量,實現公共資源領域向信息化、智能化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