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環節是整個招投標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一環,評審質量直接影響著招標項目的質量。絕大部分評審專家能夠積極履行職責,秉公評審,依據法律法規行使權力。然而,在實際工作中,也有不少專家會存在各種工作不妥之處。本文通過總結日常評審專家易出現的問題,試探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評審專家工作中易出現的不合理
(一)隨意申報專業
目前,有些專家庫采取專家自行申報專業的方式,且可申報多項專業。有的專家會申報項目多的相關專業類別,以提高被抽中評審的概率。這給項目評審埋下了隱患。舉例來講,一位來自某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的專家評審醫療設備類的項目,在審核某三類醫療設備的投標人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書時,該專家看到了某公司提供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備案證明文件,就認為符合招標文件要求。“隔行如隔山”,該專家在監理方面項目,有可能是位優秀的專家,但評審醫療設備的項目,可能并不專業。歸根結底,該專家在申請進入專家庫階段,隨意的申報專業是問題的根源所在。
(二)“想當然”式評審。
評審工作中,有的專家不認真研讀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自認為對產品及制造商有一定的了解,想當然地下結論。舉例來講,某專用設備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所投產品的制造商若具備ISO13485系列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認證、GB/T19001系列/IS09001系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在投標文件中提供證書掃描件”。在統計客觀分環節,有專家提到,“A公司投標的產品是大品牌,我們單位使用過,這種證書,肯定有!”實際情況呢?實際情況是A公司未提供任何相關證書,在投標文件固定格式的表格中,清清楚楚標識著“未提供”。再比如,某物業項目,在審核B公司是否為小、微型企業時,某專家提到,“B公司我們都聽說過,不可能是小、微企業!”實際上呢?該專家并不了解《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等相關文件,更不知道物業管理行業劃分中小微型企業的標準是從業人員數量和營業收入。這類專家“想當然”式的評審是極度隨意的表現,距離法律要求的“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相差太遠。
(三)其他不合理之處
1.隨意允許供應商后補材料。
在評審某保險項目時,某公司未提供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或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上述證件復印件是實質性資格要求。某專家評審發現該問題后指出,“保險公司都具備這些證,讓他們后補一個吧”。該論斷看似是為該公司利益考慮,實際上,如此的“寬松”評審,是對其他投標人的不公,更是對整個項目的不負責任。
2.上交手機“留一手”。
某軟件開發項目評審需要一天時間,中午休息時,在辦公區走廊處,某專家正在拿著手機打電話。按照評審紀律規定,“專家需于評標開始前將一切通訊工具交由代理機構保管直至評標結束”。后經調查,該專家確實上交了一部手機,但卻又“留一手”,還留有備用手機。這種行為是漠視評審紀律的存在,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的要求。如此的隨心所欲,不遵守紀律,必然要面臨由該行為帶來的法律風險。
3.對同一評審問題“兩把尺子”。
某物業項目金額較大,吸引了全國十幾家公司參與投標。某專家在給存在同樣問題的兩家單位評分時,打出截然不同的分值,該專家對同一評審問題采取“兩把尺子”的標準,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
二、問題分析及解決對策
評審專家出現上述問題,歸根結底是權利責任的不對等。本文嘗試提出以下解決對策:
(一)追究專家法律責任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專家存在對招標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不熟悉、評審過程不按相關程序和方法執行、不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按照相關規定回避、不配合評審后發生的質疑或投訴、私下收受投標方給予的好處等問題。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對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直至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但很多情況下,代理機構礙于沒有對專家的管理權,對專家無可奈何,管理部門又不直接使用專家,無法掌握相關證據,再加上專家評審均是兼職,對專家管理起來確實難度很大。但如果能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情形執行,對專家無疑能起到一定約束和震懾作用,反過來也能加強評審專家的責任意識和公正意識。
(二)專家庫管理“有進有退”
目前,專家庫人數持續擴充,但“進的多,退的少”。根據相關規定,要求財政部門應當對專家實行動態管理。要想實現動態管理,應加大對專家庫信息資料的整理,加強對專家日常評審表現的行為記錄。對在評審工作中的違規行為、不勝任評審工作或者身體不適應、無法適應信息化評審等情形,應不再允許其擔任評審專家。只有“有進有退”,才能使專家珍惜其身份和名譽,去除一些“不合規”行為。
(三)遴選優秀專家
日常評審中,很多優秀專家不但業務精通,且認真負責,對政府采購事業,滿懷熱愛和激情,能保持公平、公正的態度。如果各代理機構能夠在平時使用專家的過程中,對專家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市場了解程度、評審態度等方面認真加以記錄,并定期反饋給相關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從中遴選一批優秀的評審專家,在一定范圍內給與公示,如果可能,可以給與適當的獎勵。通過樹立正面典型,讓優秀專家能受到更多方面的重用,給整個專家隊伍起到模范帶頭作用,不失為對專家管理的有益嘗試。
作者:李娟(天津政府采購中心評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