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整為零,規避招標
《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招標人在招標活動中,有的通過隱瞞事實真相,故意混淆資金和建設項目性質;有的利用各種手段,提供假信息;有的以項目技術復雜,符合條件的投標人有限為由,尋找各種借口和招數肢解工程、化整為零,使項目達不到招標的規定標準,規避招標,從而達到非法交易的目的;有的通過肢解工程,滿足關系投標人的投標資格,使有實力的投標人,由于項目過小不參與投標,從而有利于關系投標人中標。
例如,一個只有50萬元人民幣的材料采購項目,分成6個標包,因每個標包不足10萬元人民幣,無須招標而規避招標,實際上,將6個標包全部指定給了一個特定關系人。
(二)以邀代招,排斥競爭
邀請招標是相對于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而言,按照《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有兩種情形可以邀請招標:一是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二是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的項目。然而,有的招標人,以提高效率,節約成本等各種理由,千方百計將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變為邀請招標;有的招標人,通過邀請招標,排除異己;有的為了便于違規操控,通過邀請招標,只邀請關系投標人,排斥更多的有實力和競爭力的投標人,排斥競爭。
(三)在信息發布上做文章
不公開發布信息,或在小范圍內發布信息,或選擇冷僻的媒體發布公告,或在不同媒體發布差別信息,或不按法定的時限發布信息;有關系投標人在信息發布之前已得到內部信息,準備充分,其他投標人因時間關系倉促投標。
(四)在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上做文章
有些是由于水平不夠,有些則出于故意。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有的沒有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有的只有評審因素,卻沒有公布評審權重和評分方法;有的評審因素設置不合理、不科學、不完全;有的招標人為了排斥關系外的潛在投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提出與招標項目毫不相干的資格、技術或商務條件;有的設定不平等的加分條件或中標條件;有的針對某一投標人的特點,采取“量體裁衣”,設置有利于特定關系人的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有的招標人與關系投標人共同制作招標文件;有的權重比設置不合理;有的文字表述前后矛盾,與表格內容不一致;有的標段劃分不合理、不科學;等等。由于招標文件沒有統一的標準和要求,開標前也不定評標規則,先做游戲后定規則。開標后根據關系投標人的投標情況設定評標標準,怎么有利于關系投標人就怎么操作,隨意性很大,給違規評標留下自由空間。
例如:某電氣設備招標,由于招標準備工作不充分,致使元器件未規定何種品牌,結果是各家所報品牌均不相同,價格和質量相差很大,評委意見不一。招標人借機行事,導向性提示使用某關系投標人的品牌,評委為滿足招標人的要求,通過投票方式表決,使得關系投標人中標。
(五)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一是劃分標段(標包),規模過大或過小,或者要求潛在投標人的注冊資本金過大,保護特有關系的潛在投標人,限制其他潛在投標人。二是條塊分割,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人為設計市場準入門檻,制造準入障礙,對外地企業設置限制性條件。三是設置不合理收費項目或過高的投標保證金,加重投標人負擔。
(六)部分招標,半招半送
不招標不符合要求,完全招標又不能以權謀私,于是就將工程中的一部分招標,其余部分以增補合同形式安排中標的關系單位連續施工。
例如:某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約3.2億元人民幣,其中土建造價約2億元人民幣,輔路、車站、綠化等配套項目造價約1.2億元人民幣。招標人只將土建部分招標,土建工程開工后,按照領導的要求,輔路、車站、綠化等配套工程以工期緊、便于統一管理等為由,通過增補合同形式確定由原施工單位施工。又如,軟件開發項目,以高科技為由,先確定軟件開發招標,再定位硬件,而評標時沒有將硬件納入評標打分范圍,但在簽訂合同時,又將占投資80%的硬件納入軟件開發中標人合同,理由是避免使用中出現問題處理時責任不清。
(七)提出苛刻條件,使項目流標后規避招標
有的招標人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中,為了規避招標,同時又要符合必須招標的規定,采取對潛在投標人要求高額墊資、高等級資質、企業注冊資金高等超出項目實際需要的苛刻要求的方式,使項目招標一次、再次流標后,利用競爭性談判規避招標,達到幕后交易的目的。
(八)內部瓜分
有的招標人為了私利,把項目交給所屬單位,名曰“肥水不流外人田”,實質上是內部瓜分項目。偶爾有公開發布招標信息,也是為了保護內部單位,提出一些不合常理的苛刻條件,排除其他投標單位。特別是單位內部招標,多數采取邀請招標,有些只邀請所屬單位投標,外部單位即使實力強、資質高也會遭到拒絕。
(九)輪流坐莊
有的招標人私下安排關系單位串通投標,搞“輪流坐莊”,這次你中標,下次他中標,大家相互抬標,都有利可圖。更有甚者,一個有關系的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安排幾名業務員拿不同單位的資質材料,同時投標,看似公開競爭,實際結果早已在招標人的掌握之中。
(十)打包招標
如主體工程實在避不開招標,就將本該分標段(標包)招標或涉及金額較大按規定分開招標的項目打包招標。
例如:建筑工程項目,與個別投標人串通,把幾個本該分開、數額較大的招標項目捆綁在一起,招標人與招標代理和關系投標人共同操作,在招標人的統一操縱下,招標人與招標代理和投標人共同謀劃,投標人中標后隨意發包,利益各方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比如:上百億元人民幣的工程建設項目,只有一個標段,且地形復雜,技術要求高,工期緊,投標人很少有能力接受投標。
(十一)弄虛作假,招標走形式
招標活動表面上手續齊全、程序合法,實際上評標前早已內中標人,招標只是走形式,為了應付上級、應付群眾、應付檢查。只有招標人偽造招標程序材料;有的付費給招標代理機構偽造相關資料和手續。
例如: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人民幣的大型設備招標項目,沒有技術評分表,技術評標專家意見一模一樣,沒有獨立評分。甚至評標專家根本就沒有到評標現場進行封閉式的獨立打分,而是由工作人員將評分表快遞或傳真給評審人員簽字后,再用快遞形式郵寄給招標人,明目張膽地違反《招標投標法》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等有關評審管理規定。
(十二)假借考察,排除異己
考察的目的是了解投標人實力、履約能力、財務狀況、社會信譽、產品質量、合同、業績等實際情況。但有的考察卻成為某些人達到個人目的的不擇手段。
例如:某單位冷凍機組設備招標,關系投標單位甲受到了另一家非關系投標單位乙的強勁挑戰,從品牌、報價、標書上甲都劣于乙,這時甲向招標人指出乙在某工程上有過沒按時交貨的經歷,于是招標人組織人員考察,結果屬實,就以乙信譽不好,不履行合同等理由未予中標。而實際上甲未按時交貨情況更多,招標人也接到投訴,但招標人充耳不聞,也不組織人員對甲進行考察。
(十三)其他問題
有的故意拖延時間后,以時間緊、工期緊、應急等為由規避招標或減少程序;有的故意縮短購買標書或投標截止日期,將購買標書截止時間安排在公告后幾日甚至次日,使大多數有競爭實力的企業無法進入,而有關系的企業事先已得到消息,不知情的或因時間不夠而放棄投標;有的對投標報名人百般挑剔,找各種借口拒絕報名;有的故意將報名地點或投標地點安排在偏僻場所,讓投標人找不到,而對關系投標人大開綠燈,甚至代為辦理報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