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非政府資金項目,鼓勵采用招投標方式開展締約與交易活動,運用這類資金的項目則不存在采用政府采購方式的情形。對于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與政府采購活動均具有法定強制性。當資金性質為財政預算資金時,則一般采用政府采購方式組織交易及締約活動。當為固定資產投資時,則一般選擇采用招投標方式。資金性質是區分兩種活動方式選擇的重要依據之一。
2000年出臺的《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國辦發〔2000〕34號),明確了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各行業、各領域的招投標監管工作。各地方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地方情況紛紛出臺了相關法規、規章,建立了招投標交易平臺與監管環境。而《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監管,并明確指出工程類政府采購活動適用于《招標投標法》。相比而言,除對于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內容由集中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交易活動外,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并未針對非集中采購內容建立有形采購交易環境做出規定,也未像招投標活動按行業或專業對采購活動進行劃分。然而,針對政府采購活動中服務、工程及貨物三種類型的項目,進一步按照預算類別與性質劃分采購活動類別,并由各預算管理處室根據預算類別分別開展協調管理。無論何種資金類別的采購活動均由隸屬于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專門負責采購監管的處室負責管理。財政預算管理接受《預算法》調整,政府采購活動作為預算管理重要內容,其過程也必然受到這一法律的調整與影響。與其他類別政府資金相比,預算資金審批制度更加完善,審批程序更為嚴格。政府采購活動須滿足財政預算資金“剛性”要求,與預算資金審批、支付及其后期管理緊密銜接,可以說政府采購制度是財政預算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