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實施14年來,政府采購事業不斷發展,讓公務支出更陽光,不僅增強了國家財政支出的透明度,也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但隨著政府采購體量的擴增,政府采購項目成倍增加,又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廢標的問題。政府采購項目廢標的原因很多,其中因采購文件編制不規范,如采購文件中供應商資格條件、評分標準、技術需求和商務條件不合理、存在傾向性、排他性等條款而導致的廢標屢見不鮮,做好采購文件編制工作已經成為一些采購機構面臨的緊迫問題。
那么,如何才能編制出規范嚴謹、合法合理的采購文件,以最大可能地避免廢標情形的發生?在此,筆者提出6個建議。
1.避免歧視性條款
供應商的注冊資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業績)、利潤、納稅額、從業人員數量等規模條件不能作為資格條件;
設置的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以滿足具體的幾家供應商參與作為衡量標準;
不得將只有進口產品能夠滿足的事項作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
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聯合體投標。
2.特殊性需求應符合規定
要求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應合法合規或符合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相關規定,采購文件中應明確其評判標準和依據;
供應商資格條件應當結合具體采購項目設定,不得設置與采購項目無直接聯系的資格條件;
除采購項目所涉行業有強制性規定外,不得以制造廠家的條件作為參加供應商的資格條件;
對于技術服務標準統一、市場競爭充分的貨物采購項目,不得將制造廠家授權書或者承諾作為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事項。
3.進口產品采購不能限制國貨
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采購進口產品的,限于進口產品可以參與該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但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視國貨參加招投標活動。在編制采購文件時,不得在技術參數、性能指標中標明“進口產品”、“原裝進口產品”等要求,不得完全或者大部分以進口產品的參數指標作為該采購項目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要求,不得將進口產品作為優先中標(成交)的理由,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國貨成為中標(成交)產品。
4.區分評分因素的主次重點
綜合評分法的主要評分因素應包括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以及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要區分重要和非重要評分因素,力求量化評分因素,減少主觀性評分。各評分因素中分值所占比例應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應將價格、技術、服務作為主要評分因素,合理設定各評分因素的分值。
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項目,有特殊情況需要在上述規定范圍外設定價格分權重的,應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作為或者變相作為評分因素。
5.評分標準無法量化改最低評標價法
評分細則在整個評分標準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評分標準的核心內容,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減少評委的自由裁量權。評分標準不能量化的,應建議采購人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或改為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交貨時間、付款方式等特殊條件不宜作為加分項
6.給予中小企業6%價格扣除
在采購文件中要執行國家規定,體現國家政策。為了扶持中小企業、監獄企業發展,投標人如為小型和微型企業、監獄企業的,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政策要求,給予其投標報價6%的價格扣除。評分標準中對供應商的業績分值要求不應過高,不能出現同一業績反復給分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