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價中標是貌似善舉的惡行》一文,歷數了最低價中標導致的各種采購亂象。雖然文中所說的最低價中標和法定的最低評標價法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但實踐中,在運用最低評標價法時走樣變形,往往也容易滋生一系列惡意低價競爭的行為。為什么最低評標價法這一國際慣用的評標方法會遭遇“水土不服”?如何避免惡意競爭行為?
評標方法是罪魁禍首嗎
追求資金使用效益本是采購方的必然屬性,然而,許多人將諸如企業間價格無序競爭亂象之源指向最低評標價法,甚至將此編成段子:“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業主”。但我們不妨冷靜思考一下:問題的根源真的出在評標方法上嗎?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最低評標價法既有法律基礎,也是國際慣例。
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國政府采購實踐中采用兩種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和最低評標價法。兩種方法各有其適用情形,而價格,是二者的重要評審因素,其中前者被賦予價格權重;后者在“實質性響應”的基礎上價格即唯一排序因素,這種方法適合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采購。
我國政府采購起步較晚,在建立政府采購法律體系時借鑒了很多國際經驗,最低評標價法就是其中之一。在被各國視為政府采購法規范本的《聯合國公共采購示范法》中,“投標價最低原則”即為兩種中標原則之一?!墩少弲f定》中也明確約定了“價格是唯一評標標準,報價最低的投標”(wherepriceisthesolecriterion,thelowestprice)為中標者的適用情形。節約政府資金、追求良性價格競爭是各國政府采購的相同目標。因此,最低評標價法在世界范圍內應用廣泛,并非我國獨有。
第二,最低評標價法并不意味著鼓勵惡意低價。
在確保貨物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采購人追求資金使用效益,鼓勵價格良性競爭無可厚非,但追求節約資金并非鼓勵惡意低價。惡意低價現象的成因有很多,從采購人角度來說,反映出了需求、合同設置不嚴謹,履約監管不力等問題。但不能因對某些采購程序的把關不嚴,就判定追求價格競爭本身是錯誤的。試問:難道取消了最低評標價法,惡意低價就會消失嗎?
第三,最低評標價法在適當情形下確可發揮重要作用。
毋須諱言,最低評標價法并不適用于所有的采購項目,它有其明確的適用情形?!稐l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有的通用產品標準統一,質量判定簡單,一個“行”或“不行”即可下結論,剩下的自然是對價格的競爭了。因此,在我們目前如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項目中,采購人設定好“門檻高度”,供應商在同等條件下進行價格比拼,如操作得當,最低評標價法確可發揮重要作用。
最低評標價法為何會走樣
采購過程好比采購人和供應商華山論劍,高手過招往往表面不見刀光劍影,內力比拼實則波譎云詭。為確保公平切磋,論劍場建立起一套“最低評標價法”的規則,采購人手握“公開競爭”利器大殺四方,供應商如應對得當則功夫大漲,如應對不當則黯然離場。然而,當無良供應商使用“惡意低價”之暗器,采購人如防護不當,后果不堪設想。而此類現象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思考:看似公平簡潔的最低評標價法為何會走樣變形?筆者認為原因有三點:
第一,需求不當。供應商用惡意低價沖擊采購市場,首先要過的是需求關,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門檻”。在最低評標價法中,實質性響應采購人需求是進入比價環節的必要因素。因此,如果采購人在制定采購需求的過程中不夠嚴謹,那么就容易被“有心”的供應商鉆空子。甚至有的采購人責任心不足,在需求環節就被供應商牽著鼻子走,在擬定技術參數時聽憑一家之言,最終供應商可以“正大光明”地用低劣產品來實質性響應采購需求,結果采購人買到的貨物既用不上,又退不了,活生生“啞巴吃黃連”。
第二,評審不嚴。判斷供應商投標文件是否滿足“實質性響應”的標準,是采購評審的職責,如果讓不滿足條件的供應商在評審環節“蒙混過關”,那么這些本身就具備成本優勢的供應商就極易在價格比較中奪魁。實踐中,“專家不專”“專家不公”“專家不嚴”等現象都是導致評審環節出現漏洞的原因。
第三,追責不力。惡意低價給采購人帶來最大的麻煩是履約問題,這意味著采購人合理設置采購合同中的違約條款極為重要。如果違約條款設置不得力,供應商自然肆無忌憚。好的合同違約條款可以讓供應商“望罰止步”,從而倒逼其在方案設計和投標報價中嚴謹細致。另外,對履約驗收環節把控不嚴也容易導致采購人權益受損,如果在驗收時懈怠放過其中的問題,等項目驗收完再發現,就悔之晚矣。
惡意低價怎樣避免
如何避免“惡意低價”,首先要定義何為“惡意低價”。筆者認為,不是所有價格低的中標都是“惡意”的,在低價的同時,如果還能滿足采購人的要求,這值得鼓勵。譬如很多軟件開發類項目,供應商在現有成熟產品的基礎上略加改動即可契合采購人的需求,成本方面有天然優勢,供應商出于市場策略考慮以低價換市場未嘗不可。因此,實踐中需要防范的是利用采購各環節的漏洞,用低價換取中標導致履約不當的行為。而避免惡意低價,可以從各采購環節入手,將其遏制于搖籃中。
第一,需求制定科學合理。一方面,技術參數設置需要契合市場情況,采購人應充分了解市場,必要時可以征詢專家和供應商意見,制定科學合理的采購需求,避免被別有用心的供應商誤導。另一方面,結合項目需求,選擇合理的評審方式和采購方式。如果項目需求復雜、標準不統一,則應選擇綜合評分法。
第二,項目評審嚴謹細致。加強采購評審管理,采購人應做到客觀、公正。業主代表在評審現場不發表有偏向性的表述,評審結束后對評審意見認真復核。如果有評審失誤,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應及時處理,避免錯誤的中標結果“覆水難收”。除此之外,采購人應切實利用好專家庫反饋機制,讓“不?!薄安粐馈薄安还钡膶<沂ナ袌?。
第三,合同條款有違必罰。對于一些以較低價格中標的供應商,采購人在洽商合同條款時應加倍注意,梳理各類可能發生的違約情形,在合同中明確違約處罰涵蓋內容,使得需求與罰則相對應,利用違約金、付款條件、合同終止權等手段形成對供應商履約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做到“有違必罰”。
第四,履約驗收倒逼責任。采購人應依據采購文件、響應文件、合同條款列明驗收清單,履約驗收時嚴格按照清單檢查,尤其是配置參數、軟件功能等較容易造假的環節。加強內控,可組織與項目相關的業務部門、技術部門、財務部門等單位進行聯合驗收,必要時可以邀請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獨立驗收,避免在項目驗收中形成“一言堂”。
第五,政策設計適當探索。鑒于目前政府采購領域誠信建設尚不完善的現狀,政策制定者不妨在政策層面做一些有益探討。比如在一些價格公開透明、標準一致的通用設備項目中,是否存在參考工程采購領域設置“控制價”的可能性?既禁止報價超出預算,又劃定一個最低價閾值,供應商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有限競爭”,從規則上避免“惡意低價”行為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