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附件1第三十一條和《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附件第42項,商務部決定修改《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商務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com.gov.cn)進入“征求意見”點擊“修改《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條約法律司(郵編:100731)。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tfshzc@mofcom.gov.cn。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7年5月23日。
商務部
2017年4月24日
商務部關于修改《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附件1第三十一條和《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附件第42項,決定修改《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管理辦法》(商務部銀監會保監會令2011年第3號)部分條款,具體如下:
一、刪除第二條中的“依法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的”。
二、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
“申請核準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單位基本信息;
(二)項目情況說明;
(三)中國駐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經商機構出具的意見;
(四)需境內金融機構提供信貸或信用保險的項目,需提交境內金融機構出具的承貸或承保興趣函。”
三、將原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并修改為:“商務部在受理后,可依企業申請征求相關行業商會意見,相關行業商會應在綜合考慮企業公平競爭和行業自律等情況的基礎上,于5個工作日內通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向商務部回復意見。逾期不回復,視為無意見。”
四、將原第九條改為第八條,并修改為:“商務部在收到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完備材料后,予以在線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網上核準,并向申請單位頒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核準證》(以下簡稱《核準證》)。”
五、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發生《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直至吊銷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
六、刪除第十五條中的“發生《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直至吊銷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