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9部門22日聯合發布《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明確,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招標代理、評標以及招標從業活動將受到限制。
根據《通知》,此次的聯合懲戒對象即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被最高法公布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招標從業人員。最高法將失信被執行人名稱(姓名)、法律義務履行情況、失信情形等信息推送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則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進行查詢。
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各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信用中國”網站共享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各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通過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逐步實現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查詢、應用的自動化。
《通知》提出四項懲戒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將在招標公告等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二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代理活動。招標人在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事宜時,將優先選擇無失信記錄的招標代理機構,推動招標活動更加規范、高效。三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活動。相關單位不得聘用失信被執行人為評標專家,對聘用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專家,將及時清退。四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業活動。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聘用招標從業人員時,將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對從業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業人員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