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違法違規行為、不良行為記錄具體指什么?可通過哪些渠道獲取這些信息?相關信息如何報送、使用?在河北省財政廳近日下發的《關于加強對政府采購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管理的通知》中,這些問題有了明確答案。
誠信是金。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對政府采購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守信激勵、失信約束,是政府相關部門開展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重要舉措。此次《通知》的出臺,旨在加強對政府采購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的管理,促進政府采購誠信體系建設。
據河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通知》系統梳理了《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19號令)、《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辦法》(財政部20號令)、《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關于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不良記錄的規定及懲戒措施,據此進一步界定了政府采購違法違規行為、不良記錄的定義、信息來源、信息公告與報送、使用等,要求全省各市縣財政部門、省直單位、各采購代理機構按照《通知》規定執行。
《通知》提出,政府采購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記錄,指政府采購供應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等規定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以及被列入不良記錄。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還包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即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其中,河北省規定較大數額罰款的具體數額為: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
政府采購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來源,主要包括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對供應商的投訴處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有關部門依法移交、其他單位或個人關于政府采購活動中問題反映或舉報的核實確認;有關部門依法處罰和司法機關刑事處罰公告;依法成立的征信機構和信用信息平臺發布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其他方面的違法違規及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等。
《通知》要求,政府采購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由同級財政部門在河北政府采購網進行公告,期限一般為1年。有具體處罰期限的不良行為,公告期至處罰期限屆滿。公告內容應包括當事人名稱、違法違規具體情形、處理依據、處理結果、處理日期、執法機關名稱等。同時,還應按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管理的信用信息平臺予以公告。評審專家通報批評、不良行為記錄和取消資格的,由市縣財政部門在確認后20個工作日內向省財政部門報送。報送內容即為公告內容。
為推動形成“一處違規、處處受限”的政府采購信用機制,《通知》進一步細化了違法違法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的使用。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的,應查詢其不良行為記錄,優先選擇無不良行為記錄的采購代理機構。凡在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期和被取消代理資格的代理機構,不得選擇其代理業務。項目評審中,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還應查詢供應商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凡有《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內容的,應在規定期限內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