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出臺《關于補齊科技創新短板的若干意見》,在研發機構建設、引進培育重大創新項目等方面給予重大財政支持,最高3000萬,同時將設立20億元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全力支持科技創新補短板。《意見》于2016年8月12日起實施。
支持企業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
浙江企業牽頭承擔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級重大創新載體建設任務的,予以最高3000萬元支持。
政府采購向科技型中小企業傾斜
除了在研發機構建設上,給予財力支持外,在政府采購環節,適當向科技型中小企業傾斜。
要發揮政府采購支持創新作用。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在同等條件下,鼓勵優先采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
加大專項支持力度
對單個重大專項項目最高資助1000萬元;對特別重大的創新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專題支持。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在調動科技人員工作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上,浙江也是下了氣力。
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全部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
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務發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但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
落實在創新中作出重要貢獻的技術人員的股權、期權和分紅等激勵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個人的股權激勵,按國家政策落實稅收優惠。
強化對金融創新支持
浙江將設立20億元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研究制訂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科技創業、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意見;
推廣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融資,促進科技企業知識變資本;
建立風險分擔機制,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科技創新創業企業提供股權與債權相結合的新型融資方式。
除此以外,《意見》還對落實創新財稅激勵政策、擴大人才科研自主權、強化財政科研項目績效激勵、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以及完善創新驅動評價考核體系等方面做了詳細說明。
附《意見》全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補齊科技創新短板的若干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和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貫徹《中共浙江省委關于補短板的若干意見》(浙委〔2016〕12號),著力補齊科技創新短板,率先建成創新型省份和科技強省,建設“互聯網+”世界科技創新高地,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1.支持企業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我省企業牽頭承擔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級重大創新載體建設任務的,予以最高3000萬元支持。研究制訂支持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優惠政策。推進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建設,支持企業牽頭制訂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完善重點企業研究院梯度培育機制,繼續實施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重大瓶頸技術攻關、青年科學家培養“三位一體”產業技術創新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研發機構用地可按科教用途落實。
2.落實創新財稅激勵政策。著力落實國家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股權激勵和分紅、技術服務和轉讓稅收優惠等激勵政策。以支持中小微企業技術創新為導向,引導市、縣(市、區)加大財政科技資金整合力度,深化完善普惠制科技創新券制度,將創新券適用范圍擴大到檢驗檢測、合作研發、委托開發、研發設計等技術創新活動,優化創新券注冊、申請、使用、兌現等程序。省財政根據各市、縣(市、區)科技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獎勵,對提供服務的創新載體給予補助。
3.建立企業研發后補助制度。對按規定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實際研發投入,企業所在市、縣(市、區)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省財政對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列全省前500名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所在市、縣(市、區)給予一定獎勵,由市、縣(市、區)對相關企業給予補助。
4.發揮政府采購支持創新作用。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在同等條件下,鼓勵優先采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制訂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推薦目錄,納入目錄并被省級有關部門認定為首購產品的,采購單位可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開展首購活動;對其他產品和服務,采購單位可依法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進行采購。建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和示范應用項目的保險制度和風險補償機制,研究探索重大創新產品保險補償機制。
5.引進培育重大創新項目。新建立、引進的省級重大創新載體,采取“一院一策”方式給予重點支持。對在我省布局的國家重大科學工程、國家實驗室和國家重大科技專項,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足額經費支持。實施重大創新項目和領軍型創新企業引進計劃,對中央直屬企業、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知名跨國公司、國家科研機構、國家重點大學在我省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引入核心技術并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研發機構和研發總部的,予以最高3000萬元支持。對特別重大的創新項目,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給予綜合支持。加快設立各級政府產業基金,不斷擴大基金規模,聯合社會資本設立一批支持企業科技創新的專業化創投子基金,對重大創新項目以參股、并購、重組等市場化運作方式予以資本金注入、并購資助等支持。
6.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實施重大科技基礎研究專項、重大科技攻關專項和重大科技示范應用專項,公開發布重點領域及申報指南。加大支持力度,對單個重大專項項目最高資助1000萬元;對特別重大的創新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專題支持。事后資助項目資金不再限定具體用途,由承擔單位自主用于研發活動。
7.建設全國一流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完善國內外技術創新成果來浙交易機制,鼓勵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軍工單位、企業來浙舉辦技術成果專場拍賣會、推介會,支持其入駐我省線上線下融合的技術市場;每年對各入駐機構技術成果中介服務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排名全省前20位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對省重點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按其交易業績,給予每年最高5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8.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修訂工作。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全部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務發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但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落實在創新中作出重要貢獻的技術人員的股權、期權和分紅等激勵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個人的股權激勵,按國家政策落實稅收優惠。
9.強化金融對創新的支持。設立20億元的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研究制訂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科技創業、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意見。推廣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融資,促進科技企業知識變資本。建立風險分擔機制,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科技創新創業企業提供股權與債權相結合的新型融資方式。建立“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科技保險發展模式,鼓勵開發科技創新研發風險的責任保險、高新技術企業出口信用保險等新險種。
10.擴大人才科研自主權。推進以項目負責人制為核心的科研組織管理模式,讓領銜科技專家享有更大的技術路線決策權、經費支配權、資源調動權。改進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中直接從事教學科研任務的人員和擔任領導職務的專家學者,不計入本單位和個人年度因公臨時出國(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圍,出訪團組、人次數和經費單獨統計。
11.強化財政科研項目績效激勵。提高科研經費中的間接費用比重,其中用于人員激勵的績效支出占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直接費用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20%。項目經費使用實行授權管理,對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對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按規定標準開支勞務費;允許列支購買中間性試驗或生產性試制的設施、設備。簡化項目預算編制、立項、驗收和管理流程。
12.改革科研項目經費管理。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員面向企業的科研開發、成果轉化的服務活動,實行有別于財政科研項目的管理方式,按合同制管理;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從中取得的科研勞務收入按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不納入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額。
13.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制訂加快建設引領型知識產權強省政策意見,落實《浙江省專利條例》。實行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重點產業、重點專業市場和重點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深入開展專利導航、分析和預警,實施國家和省專利導航工程試點建設補助,大力扶持專利密集型企業發展,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建設。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查處快速反應機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信用系統,將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失信行為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14.完善創新驅動評價考核體系。構建科技創新、知識產權與產業發展相結合的創新驅動發展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創新指數發布制度。進一步完善市縣黨政領導科技進步和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健全創新型城市建設推進機制。
15.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穩定增長。各級政府要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投入,優先保障科學技術經費投入,規范財政科技投入口徑,優化支出結構。健全部門間的財政科技資金統籌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公開統一、覆蓋省市縣三級的科技項目和經費管理系統。
本意見自2016年8月12日起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