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改革浦東新區工程建設項目發包和招投標監管方式的通知》(浦建委建管[2016]23號)的文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框架內和原有的招投標監管方式基礎上作適當調整,適用范圍是浦東新區管轄范圍內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和招投標活動。
核心要點解讀
一、非國有資金控股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進場招標,允許場外交易。招標人自行安排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場所,對招投標地點不再作強制規定,這是此次通知的核心要點。招標人也可以選擇進場招標。如果是進場招標,則按現行的原有規定實施。但是,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投標的規定未變。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不進場招標符合以下要求:
(1)招標人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具備相應招標條件后自行組織招投標活動,包括自行選擇開、評標場所,其中招標登記、招標公告發布、專家抽取、中標候選人公示等工作,應通過上海市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提供的統一信息系統進行。注:場外交易也要通過上海市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提供的統一信息系統進行。只是招標地址變了,其他基本沒變。
(2)招標人應當將設計、勘察、施工、監理業務通過招標投標活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招標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業務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標發包。招標活動不得以各種形式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注:不得肢解招標和專業發包。這條可執行性差,成為一紙空文。
(3)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推薦名單,招標人依法確定中標單位,并進行中標候選人公示。注:由評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招標人確定中標單位,操作空間大。
(4)招標完成后,招標人將《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等資料報送招投標監管部門。報送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已蓋章的招標文件、補充文件;
2)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3)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已蓋章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及附件;
4)招標人已蓋章的《中標通知書》;
5)其他資料。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可不采用招標發包
“非國有資金控股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發包,由發包人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采用招標發包的,按照現行規定實施。”
民營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不采用招標發包,就是說企業可以不經招投標程序直接與承包單位簽訂合同,屬于市場行為,但是這類項目還是需要備案和提供資料。
不采用招標發包的符合以下條件:
(1)發包人決定設計、勘察、施工、監理不進行招標發包的,由發包人自行選擇確定承包單位;
(2)發包人應當將設計、勘察、施工、監理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業務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
(3)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對發包和承包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4)發包人確定承包單位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直接發包備案和合同信息報送手續。
關于資金的性質
國有資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自有資金及借貸資金,國家發債或貸款所籌集的資金也應視為國有資金。財政資金是指以國家財政為中心的預算資金、財政撥款,國債資金及其他財政性資金。
國有資金可靈活使用,而財政資金專款專用。
招標新規對招標業務的影響
造價師茅洪斌認為放開國有資金投資和控股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場地限制允許場外招投標是否意味監管難度更大,監管成本更高,或者干脆放松其監管?場外交易在監管視野之外是不是更肆無忌憚?這些有待驗證。預計一些從事招投標代理咨詢的公司的業務量可能會受到影響,非國有投資的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業務會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