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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印發平臺整合方案 將組建“兩個中心”

  •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網
  • 時間:2016-05-06

  2016年6月底前,自治區、地(市)基本完成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清理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在全區范圍內基本形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過程電子化。逐步推動其他公共資源進入統一平臺進行交易,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

  近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西藏自治區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西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如何開展?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方案》透露出哪些信息。

  組建“兩個中心”地市與區級平臺同步整合

  《方案》明確,建設西藏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稱“兩個中心”),2017年6月底前組建“兩個中心”管理機構。“兩個中心”為自治區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性服務平臺,為自治區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醫療設備采購等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為市場主體提供服務,為政府監管提供平臺。

  關于平臺層級設置,《方案》稱,整合建立自治區、地(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各(地)市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與自治區級平臺整合工作同步進行,于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縣級政府不再新設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不得捆綁評標軟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等應統一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在2017年12月底前,按照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建立區域統一、上連國家、終端覆蓋全區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統一信息發布、公告公示和專家隨機抽取等服務,對接各類市場主體信用管理體系并與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互聯互通,實現資源共享。中央管理企業在藏機構有關電子招標采購交易系統應與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連接并按規定交換信息,同時可與我區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連接并按規定交換信息,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方案》在做好信息系統整合方面提出。

  同時《方案》還明確,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與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對接。電子交易系統不得捆綁評標軟件,全區電子招投標活動應使用統一的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及評標辦法。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充分發揮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樞紐作用,通過連接電子交易和監管系統,整合共享市場信息和監管信息等。

  擬定交易目錄未列入目錄不得作為行政監管依據

  在管理規則制定方面,《方案》稱,根據國家制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直相關部門在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全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并研究提出公共資源平臺管理辦法和細則,規范平臺運行、管理和監督。根據全國分類統一的平臺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制定全區統一的平臺交易細則,完善服務流程和標準。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專家管理、電子化交易、信用評級管理等辦法。

  《方案》還對交易規則進行清理提出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各地(市)、區直有關部門對本地(市)、本部門發布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進行全面清理,堅決糾正違法設置審批事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以及其他與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內容,并將清理后保留的公共資源交易有關規定進行匯編,擬定交易目錄,在政府有關網站公示。根據各方意見完善后形成全區公共資源交易有關規定目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統一向社會公布。未列入目錄的,一律不得作為行政監管依據。

  

西藏自治區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精神,按照“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公共服務、資源共享,轉變職能、創新監管,統籌推進、分類指導”原則,整合建立全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和區黨委八屆六次、七次、八次全委會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資源、統一制度規則、創新體制機制為重點,以信息化建設為支撐,加快構筑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著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法制化、規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參與。政府要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完善管理規則,優化市場環境,促進公平競爭。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平臺服務供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堅持公共服務、資源共享。立足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公共服務職能定位,整合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專家和場所等資源,加快推進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實現交易全流程公開透明和資源共享。

  堅持轉變職能、創新監管。按照管辦分離、依法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減少政府對交易活動的行政干預,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和信用管理,創新電子化監管手段,健全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

  堅持統籌推進、分類指導。充分考慮行業特點和地區差異,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加強分類指導,增強政策措施的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范圍和整合目標

  (一)整合范圍。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結合我區實際,整合分散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醫療設備采購等交易項目。上述交易項目,應于2017年年底前進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交易,在統一的平臺體系上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依法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高效規范運行。積極有序推進其他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臺體系。民間投資的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入統一平臺。

  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由政府推動建立,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實施統一的制度規則、共享的信息系統、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管部門等提供綜合服務。

  (二)整合目標。2016年6月底前,自治區、地(市)基本完成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清理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在全區范圍內基本形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過程電子化。逐步推動其他公共資源進入統一平臺進行交易,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

  三、工作目標

  (一)整合平臺層級。

  1.整合區直各部門的相關管理機構。建設西藏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稱“兩個中心”),2017年6月底前組建“兩個中心”管理機構。“兩個中心”為自治區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性服務平臺,為自治區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醫療設備采購等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為市場主體提供服務,為政府監管提供平臺。

  2.科學規劃設置平臺層級,整合建立自治區、地(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各(地)市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與自治區級平臺整合工作同步進行,于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縣級政府不再新設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3.鼓勵整合建立跨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積極創造條件,通過加強區域合作、引入競爭機制、優化平臺結構等手段,在堅持依法監督前提下探索推進交易主體跨行政區域自主選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二)整合信息系統。

  1.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做好整合信息系統相關規劃工作,避免重復建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在2017年12月底前,按照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建立區域統一、上連國家、終端覆蓋全區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統一信息發布、公告公示和專家隨機抽取等服務,對接各類市場主體信用管理體系并與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互聯互通,實現資源共享。中央管理企業在藏機構有關電子招標采購交易系統應與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連接并按規定交換信息,同時可與我區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連接并按規定交換信息,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2.鼓勵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與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對接。電子交易系統不得捆綁評標軟件,全區電子招投標活動應使用統一的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及評標辦法。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充分發揮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樞紐作用,通過連接電子交易和監管系統,整合共享市場信息和監管信息等。

  (三)整合場所資源。

  在“兩個中心”建成前,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充分利用現有政務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購管中心或其他交易場所,滿足交易評標(評審)活動、交易驗證以及有關現場業務辦理需要。整合過程中要避免重復建設,嚴禁假借場所之名新建樓堂館所。在統一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條件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限于一個場所。對于社會力量建設并符合標準要求的場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可以探索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加以利用。

  (四)整合專家資源。

  按照全國統一的專業分類標準,整合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和評審專家資源,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直相關部門于2016年12月底前建立全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專家庫。積極參與專家資源及專家信用信息全國范圍內互聯共享,穩妥推進專家遠程異地評標、評審。

  四、統一規則體系

  (一)制定管理規則。根據國家制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直相關部門在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全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并研究提出公共資源平臺管理辦法和細則,規范平臺運行、管理和監督。根據全國分類統一的平臺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制定全區統一的平臺交易細則,完善服務流程和標準。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專家管理、電子化交易、信用評級管理等辦法。

  (二)清理交易規則。2016年12月底前,各地(市)、區直有關部門對本地(市)、本部門發布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進行全面清理,堅決糾正違法設置審批事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以及其他與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內容,并將清理后保留的公共資源交易有關規定進行匯編,擬定交易目錄,在政府有關網站公示。根據各方意見完善后形成全區公共資源交易有關規定目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統一向社會公布。未列入目錄的,一律不得作為行政監管依據。

  五、完善運行機制

  (一)推進信息公開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制度。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公開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建立市場信息共享數據庫和驗證互認機制;建立自治區統一的電子身份認證服務平臺,保障公共資源交易安全。對市場主體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實現登記注冊共享的信息,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和其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要求企業重復登記、備案和驗證。行政監管部門要履行好信息公開職能,公開有關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審核、市場主體和中介機構資質資格、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依托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綜合利用和風險監測預警,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管部門提供信息服務。

  (二)規范交易平臺服務。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方向,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功能,公開服務流程、工作規范和監督渠道。引入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平臺提供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取代依法設立的交易機構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權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交易機構和代理機構從事的相關服務,不得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等中介服務,不得行使行政審批、備案等管理職能,不得違規設置收費項目,不得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平臺交易,不得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凡是采取審核招標及拍賣文件、出讓方案等實施行政審批,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審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與依法設立的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加強業務銜接,保證法定職能正常履行。

  六、創新監管體制

  (一)完善監管體制機制。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分離又相互協調的要求,深入推進我區公共交易管理體制改革,強化綜合監管。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衛生計生、環境保護和公共資源管理機構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指導和協調,依法監督、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健全行政監督部門與監察、審計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嚴肅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腐敗案件。

  (二)轉變監督方式。運用大數據等手段,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強化對交易活動的動態監督和預警。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誠實守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要依法給予獎勵,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要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實行市場禁入。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專家庫管理辦法,健全專家選聘與退出機制,實行專家合約管理,建立專家“黑名單”制度,強化專家責任追究。加強社會監督,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平臺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和人員自律機制。

  七、強化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林業廳、商務廳、衛計委、國資委、國稅局、鐵路辦、民航西藏區局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指導和協調全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區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相互配合、有序推進,確保2016年6月底基本完成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各地(市)要充分認識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有序推進整合工作。在2016年6月底前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提出具體實施方案。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場正常履行職能,實現平穩過渡。

  (二)嚴格督促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定期對本地區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通報有關情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區直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方案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