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皆知“零團費”旅游,存在種種強制購物的風險,不能貪一時便宜,付出更高昂的代價。然而,在大型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各地政府正陷入到這一旋渦中,不斷涌現出的超低中標價格,正在為質量和可靠性留下隱患。
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陳麗芬對此表示高度關注,她表示,正在準備提交一份“關于規范《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建議”,希望藉此引起各級政府和招標方的重視。
對企業和政府的雙重傷害
低價競標給甲乙雙方均帶來深層傷害,更對行業造成不良影響。
兩會召開前不久,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宣布,將提交《關于遏止環保行業惡性競爭的提案》,這份提案揭露了低價競標的黑幕,如“企業報價低于項目成本價格,地方政府存在低價中標導向,個別企業不計后果、競相降價跑馬圈地。環境商會同時發出倡議,“呼吁環保企業守住底線,拒絕惡性競爭。同時,建議住建部、發改委、環保部出手予以遏止”。
據了解,2015年以來,我國市政污水及垃圾處理領域出現了惡性低價競爭的趨勢。從2015年6月新泰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報出48元/噸開始, 8月蚌埠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報出26.8元/噸,10月高郵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報出26.5元/噸,12月浙江紹興項目以18元/噸的報價再度刷新了行業底線。數月內,中標最低價從48元/噸驟降至18元/噸,降幅達62%。
而這種趨勢不僅僅停留在水務等公共基礎建設等領域,在其他行業同樣出現了這種傾向。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江蘇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麗芬向記者表示她非常關注此現象,正在準備提交一份“關于規范《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建議”。
據了解,最低價中標辦法會導致投標人惡性價格競爭,促使一些投標人為了中標,不惜低于成本報價,中標后則采取偷工減料等手段完成項目生產施工任務。
“低價競標,有可能會出現低質的現象,政府需要及時給予關注。”全國政協委員、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向記者表示,“這個問題又很敏感。”
據了解,2013年通威太陽能(合肥)有限公司正式投產,作為全球太陽能電池片項目單體規模最大企業的當家人,劉漢元對經濟下行中的“寒冬”感覺分外明顯。
但是2015年一項新的政策影響著光伏發電行業,光伏電站采取競標模式建設,這讓劉漢元感到非常頭痛。
“這個問題很難,我們也提不出很好的機制。”劉漢元解釋其中的原因,“因為一說到競價,大家就把價格弄得很低,頭破血流去競標,你不尊重這個規則是不對的,你尊重這個規則,這個規則又害了供應鏈上的企業和利益相關方。”
而不搞競價模式,建設光伏電站又非常困難。“不搞競價,又要天天到市場上跑批文和路條,所以真的很難。”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兩種方法協同,即在開放的環境下應用,然后,適當地競爭。”劉漢元表示。
惡性競價存巨大風險
建議指出,低價競標往往會在建設過程及后期給多方帶來不良影響。
對政府而言,獲得一個較低的價格是否能夠保障自身的利益呢?
“低價競標,有可能會出現低質的現象,政府需要及時給予關注。”劉漢元向記者表示,“所以需要有一個改進的過程。”
記者獲得的“關于規范《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建議”中指出,對于生產制造和施工行業,最低價中標辦法的錯誤使用也會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由于價格惡意競爭,投標人在正常報價的情況下無法中標,使一些大型規范企業喪失交易機會,或者低價中標后無利可圖,只得大幅削減技術裝備和產品研發方面的資金投入,致使企業缺乏發展后勁,無法提高自身創新能力。用工方面,為了壓縮成本,企業將降低用人標準,減少員工教育和培訓方面的投入,影響員工素質的提高,最終使企業發展停滯,所在行業陷入惡性競爭、市場秩序癌變且無法自拔的泥潭,經濟和社會發展也不可持續。
而這一惡果已經逐漸顯現。
有報道指出,安徽省的兩會上,就有代表提出,“目前省內的政府采購項目多采用 最低價中標 方式進行招標,雖然財政資金的最大化利用上比較有利,但其弊端也異常突出,很多投標人進行惡意價格競爭,中標企業質量、服務水平低下,最終損壞甲方利益。”
需要法律層面規范
除改進具體辦法外,還應建立健全價格體系、誠信體系。
北京師范大學教授鐘偉向記者表示,實際上最低價中標是貌似善舉的惡行。他同時撰文指出,“企業之間的無序競爭之中,其中最為典型的是所謂最低價中標機制。我遇到不少企業家對此深惡痛絕、不少企業因此陷入困境。”
他表示,不考慮后續的履約和售后,那么最低價中標就足以導致市場秩序癌變。“一是招投標的異化,量身定制的招標、你來我往的陪標逐漸流行;二是最低價中標者在履約時花樣百出,有的在履約中拖沓,突然停止,甚至占場不撤,要求追加預算;三是最缺乏底線的中標者可能公然提供難以達標的設備、商品或服務,當甲方表達不滿時,中標方往往直截了當地回復說,如此低價,只能如此低質。”
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另外,我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規定:“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因此,我國現階段采用的評標方法主要分為兩類: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然而,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范圍和前提條件,也沒有界定“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具體情形和標準。
因此,“關于規范《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建議”中明確提出:“取消產品招標采用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建議采用 經評審的平均投標價法 ;其中對具有技術和品牌含量的產品招標評分占比不低于30%,可以高于平均投標價中標;完善和細化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條款設置。”
此外,“要形成行業成本價格體系,防范惡意低價投標。對于惡意低價投標較為明顯的行業,根據目前市場整體行情,結合相關的政府文件及有關專家的經驗,由政府或行業組織制定招標成本指導價,嚴格規定投標報價應去掉最低價和最高價后,還低于平均投標價一定比例的,視為低于成本價,以此作為整個招標項目的價格評審依據。”
陳麗芬認為,現在最低價競標表面上保護了招標方的利益,但實際上沒有做到優質優價,沒有維護創新。
這份“建議”提出,“建立誠信體系,健全失信懲罰機制。當前,由于供求關系失衡,投標人產能嚴重過剩,在招標過程中,應當要嚴把市場準入關,健全市場清出機制,對于有掛靠投標、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和串通投標、虛假投標等行為的投標人,以及對于發生過嚴重質量、安全事故和嚴重投標失信、履約失信、行賄受賄行為的投標人,以及違法違規的檢測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作出嚴肅處理,限制進入招標投標市場和監管領域,同時建議對那些資質好、講信譽的誠信單位應給予優先支持,從而促使行業良性發展,社會健康發展,實現偉大中國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