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廣和規范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創新財政支出方式,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總體部署和要求,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對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做出全面具體規定,為深入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和依據。
一、界定了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范圍。一是明確了購買主體范圍。除把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作為購買主體外,明確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納入機構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履職服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實施購買服務。二是明確了承接主體范圍。根據山東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實際,把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應劃入公益二類、公益三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統一作為承接主體。三是明確了公益事業單位購買服務問題。未把公益事業單位作為一個整體納入購買主體,但規定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需要借助社會力量的,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內,可借鑒購買服務的方式和機制運作。四是明確了自然人也可作為承接主體。考慮到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實際,專門明確對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務項目,如沒有符合資格條件的承接主體,經主管部門同意,可接受符合相關條件的自然人作為承接主體。
二、明確了承接主體確定方式。充分考慮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政府購買服務實際,把政府購買服務確定承接主體方式分為兩個層次。購買屬于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的服務項目,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購買不屬于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的服務項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競爭性評審等方式自行購買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三、著力與財政改革發展實際相結合。一是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在預算管理上引入激勵措施,明確對新增的或臨時性、階段性的公共服務事項,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原則上都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優先列入財政預算;在購買規模上,要求購買主體應當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的基礎上,逐步增加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比例;在預算執行中,規定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調轉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二是與落實政府公共政策目標相結合。《辦法》明確,落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促進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確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標,對承接主體有特殊要求的公共服務項目,屬于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的,可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確定承接主體;不屬于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的,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確定。這類情形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與相關合作伙伴簽訂戰略合作協議,按協議約定應向相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體購買服務的;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過程中,按照政策規定,在改革過渡期內需要由原事業單位繼續承擔服務的,或者為推動某類事業單位改革,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予以支持的。三是與分行業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相結合。把分行業推進作為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突破手段,要求部門根據指導目錄,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和本部門(或分行業)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
四、明確購買主體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責任主體。根據現代財政管理理念,把績效管理和信息公開分別作為獨立章節重點強調,細化要求。明確購買主體在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購買服務活動。同時賦予購買主體更大空間,在確定承接主體和合同管理、信息公開、績效評價、監督管理等各環節給部門更大的權力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