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采購項目電子化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集中采購中心)采購項目全流程電子化交易,規范電子化交易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國人民銀行實際,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采購項目是由集中采購中心實施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和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框架協議采購方式交易規則另行約定。
所稱電子化交易是指集中采購中心、采購人、供應商、采購評審專家等各交易主體,依托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互聯網采購交易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化交易系統),以數據電文和電子信息網絡形式,依法開展采購交易活動。
第三條 除集中采購中心以外,電子化交易參與方如下:
采購人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各所屬單位、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城銀清算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百行征信有限公司。
供應商是指能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潛在投標(響應)供應商是指已通過電子化交易系統成功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投標(響應)供應商是指已通過電子化交易系統上傳遞交加密投標(響應)文件的供應商。
采購評審專家是指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采購交易活動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采購項目交易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電子化交易系統采用國家授時中心的標準時間。本規則中所涉及的時間,均以電子化交易系統提供的時間為準。
第二章 數字證書(CA)和電子簽章
第六條 采購人、供應商在參與電子化交易前,應申請或注冊為電子化交易系統用戶,登記單位或個人基本信息,并對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任何申請或注冊的系統用戶在電子交易系統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對所做的操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條 采購人、集中采購中心、供應商使用數字證書(CA)和電子簽章開展電子化交易活動,確保交易過程文件的防篡改、法律有效及保密性。具體業務如下:
采購人:采購文件確認函、采購人授權函、采購人定標函、采購結果確認函、采購合同確認函(總行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等。
集中采購中心:采購文件、投標邀請書、采購人邀請函、提請定標函、中標通知書、采購合同(總行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等。
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開標記錄表、澄清說明文件、報價文件、中標通知書回執、采購合同確認函和采購合同(總行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等。
第八條 采購人需在向集中采購中心委托實施采購項目前,辦理數字證書(CA)和電子簽章。
第九條 供應商需在編制投標(響應)文件前,辦理完成數字證書(CA)和電子簽章,具體辦理程序詳見電子化交易系統“系統公告”相關通知,具體要求詳見采購文件相關規定。
供應商應妥善保管數字證書(CA)和電子簽章,因數字證書(CA)和電子簽章遺失、損失、更換、續期等情況導致投標(響應)文件無法上傳或解密,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章 交易規則
第一節 編制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
第十條 采購人通過電子化交易系統編制采購項目計劃、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
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在線模板由集中采購中心負責維護。
第十一條 集中采購中心通過電子化交易系統開展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審核。
第二節 發起和受理采購申請
第十二條 采購人通過電子化交易系統向集中采購中心發起采購申請,并提交已確定的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集中采購中心受理采購申請。
第十三條 集中采購中心根據采購人的采購申請,按照“一包一項目”的原則,實施電子化交易。
第三節 編制、發布和獲取采購文件
第十四條 集中采購中心通過電子化交易系統編制采購文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競爭性磋商文件、單一來源采購文件等,下同),提交采購人確認。采購人有權對采購文件提出修改意見返回集中采購中心。
采購人確認后,集中采購中心在采購文件上加蓋電子簽章對外發布。
第十五條 采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公告載明電子化采購的有關要求、電子化交易系統注冊登錄方式以及采購文件獲取途徑、時間和方式。
采用資格預審公告征集、書面推薦等方式邀請供應商的,依法確定邀請供應商名單后,集中采購中心向受邀請供應商發出邀請書。邀請書應當載明采購項目實行電子化采購、電子化交易系統注冊登錄方式以及采購文件獲取途徑、時間和方式。
第十六條 供應商登錄電子化交易系統進行項目報名,免費獲取采購文件。
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中心對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發布更正公告,并通過電子化交易系統向潛在供應商發送電子郵件書面告知,同時還向潛在投標(響應)供應商的系統賬號發送站內信息予以提示。
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響應)文件編制的,集中采購中心將通過電子化交易系統重新編制發布采購文件。潛在投標(響應)供應商應及時登錄系統重新獲取采購文件,并按重新發布的采購文件編制投標(響應)文件。
潛在投標(響應)供應商未及時重新獲取采購文件或者未按照重新發布的采購文件編制投標(響應)文件進行投標的,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節 編制和遞交投標(響應)文件
第十八條 潛在投標(響應)供應商應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提供的投標(響應)文件編制工具完成對投標(響應)文件的編制、加蓋電子簽章和加密等操作。
投標(響應)文件編制工具會生成一份加密投標(響應)文件和一份已加蓋電子簽章的非加密電子投標(響應)文件。
第十九條 潛在投標(響應)供應商應在投標(響應)截止時間前,登錄電子化交易系統上傳遞交已加密電子投標(響應)文件。
潛在投標(響應)供應商成功上傳遞交加密電子投標(響應)文件后,可查看下載《投標(響應)文件簽收回執單》。《投標(響應)文件簽收回執單》為系統已完成接收投標(響應)文件的憑證。
第二十條 投標(響應)截止時間到期后,潛在投標(響應)供應商未成功通過電子化交易系統上傳遞交加密的電子投標(響應)文件,將視為未遞交投標(響應)文件,集中采購中心不再接收其他任何形式的投標(響應)文件,采購文件另行規定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 在投標(響應)截止時間前,已上傳遞交投標(響應)文件的潛在投標(響應)供應商,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上傳遞交的投標(響應)文件。
除投標(響應)供應商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投標(響應)文件或者調整修改已提交投標(響應)文件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對投標(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的,應先行撤回投標(響應)文件,通過投標(響應)文件編制工具進行補充、修改后,加蓋電子簽章和加密,重新上傳遞交。
投標(響應)文件撤回后,視為未遞交過投標(響應)文件。
第五節
開標(談判/磋商/協商/詢價/)、
開啟投標(響應)文件
第二十三條 開標(談判/磋商/協商/詢價/)主要采取現場在線開標(談判/磋商/協商/詢價/)。
第二十四條 投標(響應)供應商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攜帶用于編制投標(響應)文件的數字證書(CA)和電子簽章、密封的保存有非加密電子投標(響應)文件的移動存儲介質參加開標(談判/磋商/協商/詢價/)會議,向集中采購中心現場遞交密封的存有非加密電子投標(響應)文件的移動存儲介質。現場登錄電子化交易系統進入參與項目的開標大廳。
第二十五條 投標(響應)截止時間到期后,成功通過電子化交易系統上傳遞交加密投標(響應)文件的供應商數量符合相關規定的數量,集中采購中心設置不得少于30分鐘的在線解密時限,啟動投標(響應)文件解密程序。
第二十六條 投標(響應)供應商按采購文件規定方式按時現場對其投標(響應)文件使用數字證書(CA)解密。
如投標(響應)供應商在采購文件規定的解密時限內解密失敗的,集中采購中心現場開封并上傳供應商已遞交的備用非加密電子投標(響應)文件。
因投標(響應)供應商原因造成投標(響應)文件解密失敗、備用非加密電子投標(響應)文件無法正常讀取或無法成功上傳并打開、未在規定解密時限時間內完成解密的,視為該供應商投標文件提交無效。
第二十七條 解密時限到期或所有投標(響應)文件全部完成解密后,已成功解密的投標(響應)文件數量符合采購文件規定的數量,集中采購中心通過電子化交易系統現場公開投標(響應)供應商名稱及其投標報價等內容,并進行唱標。
唱標后,集中采購中心通過電子化交易系統生成開標記錄表。投標(響應)供應商應在生成開標記錄表上加蓋電子簽章,予以確認。
第二十八條 如因電子化交易系統故障等客觀原因無法正常在線開標的,在不影響公平公正的情況下,按照采購文件規定,可采取線下開標。
第六節 項目評審
第二十九條 采取現場在線資格性審查、現場在線評審。集中采購中心將資格性審查小組成員、評審委員會成員的個人信息錄入電子化交易系統,綁定生成臨時賬號及隨機密碼,組建資格審查小組、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由資格性審查小組通過電子化交易系統對投標(響應)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錄入審查意見結果。
第三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使用臨時評審賬號及隨機密碼登錄電子化交易系統,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獨立開展項目評審,各自確認評審意見。
第三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確認各自評審意見,評審委員會組長匯總形成評審結果。評審委員會對匯總情況進行復核,提交集中采購中心對評審數據進行核對。
復核、核對中發現存在應當修改評審結果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復核、核對無誤的,評審委員會成員對評審結果和評審報告進行電子簽字確認。
除符合法定規定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評審結果。
第三十三條 評審過程中,需投標(響應)供應商對投標(響應)文件做出澄清說明的,評審委員會和供應商通過電子化交易系統交換相關澄清說明文件。
給予供應商澄清說明的時限原則上不得少于30分鐘,供應商已明確表示澄清說明完畢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集中與投標(響應)供應商通過電子化交易系統進行“一對一”談判、磋商和單一來源協商。
第七節 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登錄電子化交易系統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六條 集中采購中心登錄電子化交易系統向依法確定的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編制發布采購結果公告。
對于所屬單位委托實施的集中采購項目,所屬單位或集中采購中心按相關約定通過電子化交易系統對外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
第四章 采購合同簽訂
第三十七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或集中采購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并在規定時間內公告。
總行政府集中采購合同,集中采購中心可與中標(成交)供應商嚴格按照采購文件、投標(響應)文件和評審結果,在線簽訂采購合同。如未在線簽訂采購合同,線下完成合同簽訂后,集中采購中心負責上傳采購合同掃描件,紙質采購合同存檔。
委托采購項目合同,采購人線下完成合同簽訂后,上傳采購合同掃描件。
第五章 交易資料歸集
第三十八條 電子化交易系統將如實記錄并自動保存電子化交易活動過程中的交易記錄、數據信息。
第三十九條?電子化交易結束后,集中采購中心及時完成采購項目電子化交易資料整理歸集操作,如有紙質資料,應及時掃描上傳至電子化交易系統。
第四十條 采購人、集中采購中心按照人民銀行采購檔案相關管理規定,做好電子化交易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六章 特殊情形處理
第四十一條 交易系統發生故障(包括感染病毒、應用或數據庫出錯)而無法正常使用的,集中采購中心將中止電子化交易。?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電子化交易各參與方應當確保錄入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妥善保管數字證書(CA)和電子印章,對因錄入信息不實、數字證書(CA)和電子簽章等保管不善產生的后果,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或者損毀電子化交易活動信息、數據電文和電子檔案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自2025年6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