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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推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電子證書
10月29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關于推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電子證書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電子資質證書范圍為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許可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電子資質證書以加蓋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行政審批專用章電子簽章的PDF格式文件為載體,大小為A4(豎版)。電子證書不分正本或副本,證書承載信息包含檢測機構名稱、詳細地址、檢測場所地址、成立日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證書編號、有效日期、檢測范圍及項目、發證機構、發證日期、驗證二維碼。
《通知》指出,電子證書的獲取方式為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可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管理系統”自行下載并打印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電子證書。電子資質證書與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原制發的紙質資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另外《通知》強調,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或個人等,偽造篡改電子資質證書的,電子資質證書一律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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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每三年至少清理一次招標投標規定
近日,河北省政務服務辦、省工信廳等八部門聯合修訂發布《河北省關于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實施意見》,多舉措維護招標投標法律制度的統一,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實施意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關于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實施意見》(冀發改法規【2016】2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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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路養護工程招標原則上采用資格后審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近日印發《優化營商環境做好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營造公平競爭公路養護市場環境。《指導意見》共分3個部分24條,第一部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共17條,從統一平臺交易、不招標項目的采購方式、禁止違法招標、推進電子化招標、公布養護招標計劃、合理劃分標段、公開招標文件關鍵內容、資格審查方式和條件設定、評標標準和方法的設定、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合理劃分合同雙方風險、投標文件密封形式、禁止違法分包、評標委員會的職責、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告、合同簽訂等方面,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禁止妨礙或者限制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第二部分加強合同履約管理共3條,對公開合同關鍵內容和履約信息、簡化開工前置條件、合同款支付做出了具體規定。第三部分強化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共4條,對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推進履約信用體系建設和應用、依法處理投訴、加強部門協調溝通提出了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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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優化社會投資低風險項目質量管理工作
10月30日,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關于優化社會投資低風險項目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督促落實參建各方質量主體責任。天津市各區住建委應當督促建設單位落實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督促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落實相應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項目負責人授權書制度和承諾書制度,落實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不聘用監理的項目,督促建設單位選派具備同類項目管理經驗的技術人員,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工作制度,對項目質量實施全過程管理,確保工程質量責任得到全面落實。
《通知》要求嚴格落實質量風險技術檢查制度。在社會投資低風險項目施工過程中,各區住建委應當督促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如項目委托監理)對樁基礎、主體、裝飾裝修、幕墻、節能等工程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及重要節點開展質量風險技術檢查。技術檢查可以和項目施工單位工序自查、監理旁站檢查(如項目委托監理)同步實施,具體分為風險識別、檢查實施和檢查總結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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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防治工程質量問題,全力推進高質量發展
10月29日,突出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有效防治工程質量問題,全力推進高質量發展,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的通知。
《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質量管理體系新要求,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根據項目規模,配備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總監(項目首席質量官)、勘察設計質量主管、施工質量主管等人員,并明確其質量責任。二是明確工期造價要求,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確定后,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且壓縮幅度不得超過合同工期的15%。三是明確項目公司責任承續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部門提供企業注銷后其開發項目的法律責任承續的說明材料,明確項目公司注銷后,承續該項目質量責任的主體。四是積極推進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關于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滬府辦規[2019]3號)等有關規定購買質量保險,通過合同約定等方式,支持保險公司委托的風險管理機構,對住宅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質量風險管理。五是實施記分動態監管,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記分管理。六是實施房屋建設與銷售聯動管理。七是實施信用管理,對責任單位的不良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依法限制其建筑市場活動。《管理規定》明確,本規定有效期為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