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規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增強招標投標活動透明度,保障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0號令,以下簡稱《辦法》)。
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總體原則,《辦法》對原有招標公告發布制度進行修訂,規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應當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等媒介發布。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與“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對接,并按規定同步交互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負責匯總公開全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并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公開。
《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第4號令)和《國家計委關于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計政策〔2000〕8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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