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的實質就是形成合同的過程,《招標投標法》實施17年多來,在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方面發揮了不可磨滅的重要作用。但實踐中也積累了很多難以解決的突出問題,如肢解拆分工程、圍標串標、低價中標高價索賠、假招標等亂象和問題。隨著黨的十九大的勝利召開,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終于迎來了修訂《招標投標法》的改革契機。
筆者認為,推動招標投標行業轉型升級迫在眉睫,應通過《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全面修訂,讓違背《招標投標法》立法初衷的制度規定“解甲歸田”。同時,應進一步深化招標投標領域供給側改革,加快行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現對《招標投標法》修訂和制度完善談幾點個人意見和建議。
一、管理范疇
《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但第三條同時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筆者認為,《招標投標法》的管理范疇僅局限為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范圍太小了。此次全面修訂,《招標投標法》應定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招標采購活動,適用本法”,并將各自為政、各成體系的財政部政府采購、商務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統籌在修訂后的《招標投標法》中,避免在法規體系上交錯復雜,以及因為界面問題而導致的管理部門的越位、缺位和錯位。
二、招標方式
《招標投標法》第十條規定,“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即《招標投標法》只承認有兩種招標方式,筆者建議在《招標投標法》修訂時應與時俱進,增加非招標的采購方式,如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磋商等。通過對《招標投標法》的修訂和完善,增加非招標方式,可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和招標采購效率,同時也能滿足一些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招投標中自我加壓、創新發展的需要。
三、評標規則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條規定筆者建議進行修訂,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招標投標中的“低價中標”會引發惡性競爭,一些投標人中標以后通過偷工減料降低成本,給施工安全、工程質量留下很大的隱患,容易發生合同糾紛等一系列的問題,最后往往會發酵成社會問題;二是評標時,對投標價格低于成本比較難以判定,可操作性不大。建議《招標投標法》修訂時刪除第四十一條的第(二)款。
四、新增內容
《招標投標法》要兼顧程序公平和履約評估。目前,有些項目的招投標流程成了一種游戲,中標后高價索賠、司法糾紛上升,管理部門缺乏對招標人、投標人在交易過程中和合同履行階段的有效評價。因此,對招投標參與各方在各個階段的履約情況進行評價,建立誠信檔案很有必要。筆者建議《招標投標法》修訂時,應要求招標人除上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外,還要上交合同訂立情況的書面報告及合同副本給行政監督部門。同時,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公布合同履行情況。
同時,筆者建議《招標投標法》對異議投訴設定門檻。目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異議投訴處理機制不合理,成本太低,近年異議投訴數量增長較快,一旦發生,對項目影響較大,會浪費很多資源。因此,建議建立設立投訴保證金制度,投訴人需繳納保證金后投訴方能受理。同時,明確法律責任,對投訴人不成立的投訴進行相應處罰。
為了適應“互聯網+”、大數據和信息化的發展要求,建議《招標投標法》修訂時增加電子招標投標方面的相關條文,如“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推行電子化標準化,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相關招投標制度清理
《招標投標法》2000年頒布實施后,各部門、各地方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配套制度規定,其中有的與《招標投標法》的立法初衷相違背,有些制度則以預防腐敗為出發點,剝奪了招標人應有的權力,只追求交易過程中絕對公平,不僅不能有效遏制招投標參與各方的社會不誠信行為,相反還助長了投標人的圍標串標行為,這些制度規定亟待清理或修訂。如《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滬建管〔2015〕321號)規定資格預審的適用范圍為“工程等級為一級的總承包工程或者施工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除此之外,項目不能采用資格預審,這實際上剝奪了招標人的權利。又如《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中的簡單比價法、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綜合評估法是強制執行的。由于合理最低價確定存在不合理性,反而刺激了投標人圍標、串標和弄虛作假行為,亟待清理和調整。
總之,招標投標制度的優化與完善需要與時俱進,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不斷總結調研,吸收借鑒國際經驗,并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一方面要做好《招標投標法》的全面修訂,另一方面要持續清理各地、各部門不適應時代發展、有違市場公平有序競爭和立法初衷的招標投標制度,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秩序,為招標采購領域更快更好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給。
作者:上海市第十三、十四、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滬港國際咨詢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郭康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