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0號令》)在業內引起廣泛關注,易招標CEO張利江日前在接受《中國招標》周刊記者武文卿專訪時表示:10號令的落地將在較大程度上推動全流程電子招投標的應用,有利于“三年行動方案”中已設定目標的實現。
《10號令》與“三年行動方案”的關聯性
【10號令和“三年行動方案”的目的不同,但之間又有很大的關聯性。10號令的落地將在較大程度上推動全流程電子招投標的應用,有利于“三年行動方案”中已設定目標的實現。】
問:《10號令》和“三年行動方案”有什么關聯嗎?
答:“三年行動方案”是為大力促進電子招標投標的發展而制定的總體性行動規劃,而10號令是為規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這兩個文件的目的不同,但之間有很大的關聯性。10號令的落地將在較大程度上推動全流程電子招投標的應用,有利于“三年行動方案”中已設定目標的實現。
“三年行動方案”提出,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立足“交易平臺樞紐、公共信息載體、身份互認橋梁、行政監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按照“統一標準、互利互惠”的要求,依托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加快各類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協同運行、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實現招標采購全流程透明高效運行。加快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投資和信用等平臺的對接融合,推動市場大數據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廣泛運用。
《10號令》也要求公共服務平臺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息共享,鼓勵交易平臺與公共服務平臺對接,通過交易平臺與公共服務平臺交互信息,體現了與“三年行動方案”在明確公共服務平臺定位、推動信息共享和電子化發展方面的高度一致性。
《10號令》對招投標電子化的促進
【正是因為電子方式具有傳統方式沒有的便利性及合規性保證,《10號令》的規定對電子招投標的發展,尤其是交易平臺的使用具有很大的推進作用。】
問:《10號令》在招投標電子化方面起到怎樣的強化和推進作用?
答:《10號令》明確取消其他發布媒體,只剩下兩個層級的發布渠道,即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和省級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且鼓勵招標公告和中標公示信息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錄入后交互至發布媒介核驗發布,同時考慮到還存在沒有使用交易平臺的發布主體,保留了原有的電子郵件、傳真、紙質文本等提交方式。
兩者在操作便利性和審核實效性上是有區別的,一是通過交易平臺交互,省去了信息重復錄入、重復提交的環節,實現一次錄入,多次使用;二是交易平臺可通過接口方式由計算機自動完成交互,大大降低了信息傳遞過程中可能產生缺失和人為錯誤的風險;三是在發布周期方面,通過交易平臺交互發布的信息為12小時內,相比其他方式的1個工作日加3個工作日內的核驗,更加凸顯了電子方式的高效性。
正是因為電子方式具有傳統方式沒有的便利性及合規性保證,《10號令》的規定對電子招投標的發展,尤其是交易平臺的使用具有很大的推進作用。
10號令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整合
【《10號令》突出了公共服務平臺的樞紐作用,強調了公共服務平臺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信息共享,有望大幅提升信息交換和共享的效率,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加公開和透明的服務,有利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效果的顯現。】
問:《10號令》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整合過程中會產生什么樣作用?
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是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的范圍,整合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交易碎片化,解決市場資源不共享的問題。
從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這方面來看,《10號令》規定對符合要求的、包括工程建設項目在內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介應當與對應層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即公告和公示信息通過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實現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共享。“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匯總公開全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并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規定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
這一規定既充分突出了公共服務平臺的樞紐作用,避免了過去信息多點發布導致信息分散的問題,又強調了公共服務平臺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信息共享,有望大幅提升信息交換和共享的效率,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加公開和透明的服務,有益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效果的顯現。
《10號令》出臺的必要性
【《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第4號令,以下簡稱4號令)和《國家計委關于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計政策【2000】868號)已經滿足不了當前的行業發展要求,迫切需要新的辦法出臺。】
問:您認為國家發展改革委為什么會在這個時間節點上發出《10號令》?
答:《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第4號令,以下簡稱4號令)和《國家計委關于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計政策〔2000〕868號)于2000年實施,至今已有17年時間,無論是行業法律法規還是社會環境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原辦法不完善。2011年出臺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4號令僅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發布活動。盡管2013年第23號令進行了修正,補充了資格預審公告,但仍然有欠缺,比如沒有考慮到中標公示以及中標結果公告,對公告的具體內容要求不完整等。
2.信息發布分散。國家計委原指定的發布媒介即通常所說的“三報一網”,既有紙質媒介也有網絡媒介,實際執行中還有不同行業、地區的發布媒介,造成了發布信息的分散,市場主體也需要分別到不同的媒介搜尋項目信息。這種做法既不利于潛在投標人參與競爭,也不利于信息歸集、分析和監管。
3.不適應電子招投標發展。2013年《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施行,電子招投標蓬勃發展。根據《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對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三個平臺的定位,公共服務平臺是滿足交易平臺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并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臺,應當承擔公告、公示信息發布和交換的樞紐作用。
基于以上原因,4號令和868號文已經不能滿足當前行業發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新的辦法出臺。
作者:孟德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