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證金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隨投標文件一同遞交給招標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額的投標責任擔保。其主要保證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后不得撤銷投標文件,中標后不得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否則,招標人有權不予返還其遞交的投標保證金。那么關于投標保證金,有哪些規定呢?
一、投標保證金的提交
(一)進入中心交易的招標項目,由中心統一管理建設工程項目應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二)投標人需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足額存入中心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并依資金實際到賬時間為準。
(三)投標保證金需采用銀行轉賬或電匯等繳納方式,不直接收取現金、個人存折。
(四)投標人在繳納投標保證金時,需在進賬憑證上寫明投標項目名稱、投標單位名稱(全稱)、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以便核對查實。
二、投標保證金的運用
(一)開標前,中心根據銀行部門提供的《資金到位明細單》、電子銀行查詢單及中介機構提供的《參加工程投標簽到表》予以核對。在確認無誤后,由中心出具保證金到賬證明。
(二)凡出現投標保證金未到位或者未足額提交等與招標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況,均自動取消其參加該工程投標的資格。
(三)中介機構應將中心財務提供的資金到位證明,收集到招標備案文件,予以備查。
三、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一)非中標候選人,在中標公示期結束后5日內,可以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因投標人投訴或質疑可能造成重新評標的,在投訴或質疑處理完后5日內,但應告知投標人推遲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原因)。
(二)其他中標候選人的,在中標人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書》后5日內,可以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
(三)中標人依簽訂的《合同書》(復印件)或提交履約擔保,并繳納交易服務費后,可以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
(四)按照“資金從哪里來,原樣回那里去”的原則,辦理投標保證金無息退款手續,應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所在單位收款收據或者銀行轉賬存入回單的復印件加蓋本單位公章、經辦人簽名;(兩選一項均可)
2.首次辦理退還手續的,應提交《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3.中標人需要提供的上述相關證明。
(五)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1.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法定正當理由拒簽合同協議書或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履約擔保;
2.中標人的違法行為導致中標被依法確認無效的;
3.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
4.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經查情況屬實的。
四、投標保證金的審批
(一)交易管理中心負責核對、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到位手續;負責收集并核查退還保證金的單據;負責辦理呈送領導審批。
(二)中心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管好資金,保障資金安全,及時、準確、足額辦理退款手續。
五、法律法規對“投標保證金”的規定
(一)投標保證金的概念
投標保證金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隨投標文件一同遞交給招標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額的投標責任擔保。其主要保證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后不得撤銷投標文件,中標后不得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否則,招標人有權不予返還其遞交的投標保證金。
(二)投標保證金的形式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2款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方法》第37條規定:“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要求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27條規定:“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標人認可的其他合法擔保形式。”
因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限制投標保證金的形式,是否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要求投標人以何種方式提交保證金屬于招標人的權利,應在招標文件中作為實質條件明確指出。
投標保證金的形式可以采用銀行保函、轉賬支票、銀行匯票、保兌支票、現金等形式,也可以采用經招標人認可的其他合法形式。但是由于現金方式的保證金存在清點上和保管上的不便,也無法確切其來源,會給以他人名義違規掛靠等行為提供有乘之機,建議招標人謹慎采用現金形式的投標保證金。
(三)投標保證金的金額限定與有限期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1款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未出臺之前,相關的法律規定投標保證金最高為投標總價的2%,在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常把投標保證金設定為投標報價的2%,這使得招標人往往處于被動地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施行后,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上限為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而非投標報價的2%,因此,招標人在招標前根據招標項目的估算價,在其2%的范圍內合理地確定投標保證金的額度,但是為了保密招標項目的估算價,招標人不應該直接將招標估算價的2%作為投標保證金的額度。
另外,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施工和貨物,保證金最高限額為80萬元人民幣,勘察設計招標保證金最高限額為10萬人民幣。
(四)投標保證金的沒收與退還
根據有關規定,如果投標人發送以下情況,投標保證金可能被沒收:
1.在投標有限期內撤銷、撤回投標文件;
2.中標后不按照有關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3.中標后拒絕在規定的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等。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經過中標人同意,招標人可以將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