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在從事招標采購活動時,招標代理機構有意無意會犯些錯誤。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中,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向提供更深層次的專業型和顧問式服務轉變。下文作者列舉了一些招標代理機構在從事招標采購活動中常犯以下幾種錯誤,這些雷還是不踩的好。
1.過份遷就招標人
因市場競爭,招標代理很多時候不得不屈就于招標人,并且錯誤的認為,一切標準均按招標人意圖,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
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屬委托代理關系,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開展代理活動,代理人在代理授權范圍內進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但是必須指出:《民法通則》 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
《招標采購代理規范》明確規定:
6.1.5在編制資格預審文件過程中,招標代理機構應與招標人就文件主要內容進行充分討論和溝通,并將溝通過程中針對關鍵問題的各方觀點、結論方案和保留意見(如有)真實記錄備案。
針對招標人提出的意見,招標代理機構應從專業角度作出合理判斷,予以接受或與招標人協商后達成一致。
招標代理機構發現招標人提出的意見違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或存在歧視性條款,或與委托招標項目特點明顯不符等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招標人,招標人拒絕接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保留相關記錄。
綜上所述,招標代理機構在明知代理事項違法時,應當首先告知招標人,必要時告知監管機構,并應保留相關記錄。
比如說某適用招標法體系的項目,招標人要求招標代理機構協同招標人與投標人串標,招標代理機構明確表示反對并記錄在案,但卻以實際行動對招標人與投標人串標活動提供幫助(包括出謀劃策、實際參與提供咨詢等),應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對示代理機構予以處罰。
2.千篇一律
眾多代理機構嚴重忽視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需求,比如只要是代理工程,只會用招標方式采購,只要工程采購項目,只會用所謂的綜合評估法,采購的結果業主是否滿意可想而知。
《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 有規定的,招標人 應當 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 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 ,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3.含義不明
例如有些代理機構在評標標準及評審辦法中這樣寫到:“投標人獲得市級以上獎項的有一個加2分,最高**分”。
此處存在一個明顯的問題:獎項不明,市級以上獎項可能有很多,但不是所有獎項都是與采購項目特點和需求相關的,比如說工程采購,投標企業拿一個市級三八紅旗單位獎項來,按招標文件評分標準及評分辦法的規定可以加分,但與工程領域無關,容易造成評判的混亂。
4.自由裁量權過大
招標代理機構由于自身能力限制,無法合理劃分采購單元,制定采購方案,編制采購文件,因此在編制采購文件的評標標準及評審辦法中將評分因素設置不科學,評審標準也沒有進行統一量化,自由裁量度很大。
自由裁量權過大可能會導致評委會拒絕評審,理由是: 評審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并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很多時候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有意將自由裁量權設置過大,其根本目的是為了有針對性的排斥投標人,通過搞掂評委,讓評委在自由裁量上下功夫,最終達到蘿卜招標的目的。但這恰恰是將來引發投訴和爭議的重大危險源。
5.前后不一致
招標代理機構經常有意或無意的前后不一,且不規定當出現前后不一時以哪個為準,在評審過程中,故意誘導評委注意招標代理機構埋下的地雷,最終達到排斥其他投標人的目的。
比如有些代理機構在評標標準及評分辦法前附表之字不提,但卻在正文部分很小的某個條款中規定一系列的否決性條款。
6.否決條款形式化
很多招標文件對于形式性評審的內容重于其實質性內容,其目的就是為了變相的排斥其他投標人,比如把密封設置的無比繁瑣,既要簽字,又要蓋章,既要先正副本分開包,又要將分開包裝的再統一打包等等,還有的甚至專門印制密封類專用紙等,在對文件評審過程中,逐一核對字有多少行,一行多少字,用的什么字體,有沒有逐頁小簽、有多少錯別字等等只要有一樣不合格就否決。
然而招標不是選美,形式評審是需要,但凡事應該有個度,重形式而輕內容的做法,應當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