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工程建設招投標過程中,暫估價是個較為常見的術語。暫估價是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在專業工程圖紙不完備的情況下,暫估價的設置對加快工程建設進度、保障投資收益等方面都有積極地作用。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以及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中相關條款的缺失,暫估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往往容易引起諸多爭議或糾紛。鑒于此,有必要對暫估價做全面的認識和理解。
一、暫估價的淵源及定義
在我國,暫估價的概念首次出現在《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中,該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雙方當事人的風險和責任承擔由合同約定?!痹撐募m然首次出現了“暫估價”的名詞,但這個“暫估價”僅指貨物,且該文件并未對暫估價進行具體的解釋或說明。200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建設部等九部委聯合頒布了第56號令《<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試行規定》(簡稱“56號令”),56號令中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版)》通用條款第1.1.5.5條規定,“暫估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該規定系我國官方文件對“暫估價”的首次定義。2008年12月1日實施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第2.0.7條規定中的規范術語:“暫估價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在該規定中,暫估價僅包括材料暫估單價和專業工程暫估價兩項,不包括工程設備暫估價。2012年12月發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在相應部分增加了工程設備暫估價部分,該規定保持了與56號令中發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的定義一致性。2012年2月1日實施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蓖瑫r,這也是我國首次以法規的形式對暫估價定義進行了明確。
由此可見,暫估價是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階段預見必然發生,但由于設計及建設標準不明確或者需要由專業承包人完成,暫時無法確定的價格或金額。設置暫估價的材料、設備或專業工程的原因主要出于加快工程建設進度、保障投資收益等方面的考慮,這些暫估項目的設置切實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暫估價的計價方式及招標主體探討
1.暫估價的計價方式分析
暫估價的計價方式,在2012年之前國家一直沒有統一的標準規定,直到《實施條例》才有了明確的規定,即“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P>
由此可見,暫估價計價方式非常明確,即“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具體的規模標準應為目前現行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規定的規模標準。在此規模標準以下的暫估價,招標人可以選擇招標確定價格,也可采用競爭性談判、市場詢價、比價或直接委托發包等形式確定價格;對于上述規模標準以上的暫估價,應當采用與原總包合同同樣的招標形式進行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2.暫估價的招標主體探討
對于暫估價的招標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往往存在著不同的主體,既有以發包人名義直接招標的形式,也有發包人和承包人聯合招標的形式,同時還有以承包人名義直接招標的形式,但在工程建設實踐中,具體應采取哪種形式成了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首先,《建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钡谖迨鍡l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庇纱丝梢?,暫估價分包單位的管理主體是施工總承包單位,也可以理解為總包合同的承包人是暫估價招標的重要主體單位。
其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在通用條款第10.7.1條做出了具體約定,即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式確定:第一種是“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承包人招標,對該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準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第二種是“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確定暫估價供應商或分包人”;第三種是“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選擇其他招標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確定暫估價的招標主體,首先應該選擇總包合同的承包人作為招標主體;其次也可以選擇總包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共同招標主體。
三、暫估價的設置內容及比例探討
由于我國現行的招投標制度仍不是十分完善,不少地方存在缺陷或漏洞,時有發包人為了規避暫估價的招標程序,而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將暫估價項目進行肢解或故意降低其金額,為項目實施過程中規避招標規模標準埋下伏筆的情況發生。
1.暫估價的設置內容分析
在發包人總承包招標時,具體哪些內容可以設置為暫估價,各個發包人站的角度不同,思想也不同,造成目前暫估價的項目設置隨意性較大。為了規范暫估價的設置標準,《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庇纱丝梢?,設置暫估價的內容唯一標準即“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在總承包招標時,具體哪些專業工程不能確定價格,需要根據設計圖紙等文件作出詳細的分析和研究,不能隨意設置。例如消防工程,如果涉及圖紙明確,總承包招標時,就不能將其設置為暫估價;又如幕墻工程,如果設計圖紙僅做建筑事宜,并注明幕墻工程需二次深化設計后由專業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的說明,總承招標時,則可以將幕墻工程設置為暫估價。因此,作為總承包招標時的招標人,必須認真分析研究設計文件,合法、合規、合理地設置暫估價項目,以免在項目竣工后,相關單位和部門對項目進行審計時,出現違法或者違規現象。
2.暫估價的設置比例探討
暫估價設置比例問題,各個行業或各個地區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如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制定的《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公職>有關規定的實施細則》中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中以暫估價和暫列金額列項的專業分包工程和設備、材料,暫估價和暫定項目的合計金額占預計合同金額的比例不得超過30%”;又如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關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計算規范的貫徹意見中明確規定,“暫列金額不宜超過分部分項工程費的10%”。鑒于各地及各行業的規定不盡一致,作為總承包招標時的招標人,在起草或審核招標文件時,首先需要厘清招標工程所屬行業或者所在地區,暫估價首先不能突破明確的規定標準;其次,對暫估價不能隨意定價,雖然暫時能準確確定其工程價款,但仍需認真調查市場價格和研究設計文件,將暫估價的金額確定在合理、合規的范圍內。
暫估價作為招投標領域的一個新興的內容,還有諸多方面需要研究和完善。作為總承包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在起草或審查招標文件時,應從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的角度,認真審視暫估價的設置范圍和金額,同時還應在招標文件中充分考慮和暫估價的專業工程有關的其他問題,包括暫估價的專業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及標底(招標控制價)編制相關問題、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付款問題(即合同的相對性問題及總包合同價款支付)、增值稅抵扣、總包管理費的記取比例和總包合同義務問題、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中再次設置暫估價的材料設備問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給定的總包轉化身份、重新競爭經投標后成為分包工程施工人實操問題以及EPC合同條件下暫估價的專業工程管理等諸多方面。在肯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設置對于工程建設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還應規范暫估價的專業工程招標工作,堅持施工總承包責任主體的一元化原則,從而更好滴推進工程建設。
楊瓊(民生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