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頂層設計的逐漸完善和地方實踐的探索創新,公共資源交易改革掀起新一輪浪潮。交易平臺怎么建?具體業務誰來管?統一平臺對政府采購有何影響?平臺運行中的諸多問題,又該如何破解?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一個提供信息服務的平臺。這就涉及到兩方面的問題。第一,交易活動是否必須在這個平臺上完成?第二,平臺對于最終完成交易負何種責任?如果平臺本身的安全性有問題,影響了交易過程的公平性和最終成交效益,那么,平臺承擔什么責任?因為所有電子平臺的安全性和服務效能都存在缺陷,幾乎難以找到沒有缺陷的電子數據交換平臺。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涉及交易雙方的重大利益,還涉及參加競爭者或者潛在中標人的平等競爭權。所以,需要在統一平臺的法律責任方面進行研究并作出規定。
另外,我們還應看到,由于技術條件的改善,統一的交易平臺將使原來制度的優點得到充分發揮,同時也可能放大原來制度的不足和缺陷。統一的交易平臺帶來很多變化,更多的信息將被公開,更多的人來監督交易過程,這對相關制度的改進提出了更高要求。比較而言,原來分散的按照行政系統和層級進行的交易,發生的效果也是局部的、個別的和分散的。尤其是原來制度設計中的問題,執行人員可能出于責任感,采取了事實上的限制措施,影響和結果較為有限。現在各項交易活動進入統一平臺,都用同樣的方式和方法來執行,既可以把制度中好的因素發揮到位,也可能使制度中不成功設計的問題更加明顯。在建立統一交易平臺、提供服務的時候,還應考慮制度的改進是否要同時進行。
政府采購價格偏高,有合理的因素存在,也有大量不合理的因素。進入統一交易平臺以后,不合理因素的作用也會放大。政府采購直至現在仍未建立成本約束機制,其價格確定仍主要依靠現場的競爭性交易,缺乏成本計算和約束,因而價格抬高是難以避免的。在統一信息平臺下,由于公開所造就、所推動的公正、公平交易,也有可能放大原來制度的缺陷,統一的決策不一定全是優點。
于安(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