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需要重新評審后,進入如何進行重新評審的實務操作時,在法律法規層面存在一個至今未有明確答案的問題,即是由“原班人馬”(原評審委員會)重新評審,還是“另起爐灶”(組成新的評審委員會)從頭開始評審?筆者認為,從最大限度保證評審結果的公平、公正和提高采購效率的角度考慮,應區分不同的需要重新評審的情形而選擇“原班人馬”或者“另起爐灶”。
由原評委會重新評審的情形
原評審委員會組成沒有違法違規的情況,重新評審的目的是糾正客觀評審錯誤或者評分計算錯誤等,由原評審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
(一)出現某些評委成員在某些客觀評審事項上評審錯誤的,由原評審委員會重新評審。
1.漏評--對應當作出評審結論的事項沒有作出評審,應當評分的沒有評分;
2.超出評分分值范圍評分,如:評分分值為3-5分,某評委成員評分為2分或者6分;
3.評分匯總錯誤。如某評委成員的評分匯總計算錯誤,或者所有評委成員的評分匯總出現錯誤;
4.評委成員之間對客觀事項的評審結論不一致或者客觀分評分不一致。
5.經評標委員會認定某評委成員的評分畸高畸低,且不能說明合理理由的。
(二)需要由評審委員會共同認定的客觀評審事項評審錯誤的。
評審委員會由于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或者知識所限等原因,對行政許可或者強制認證等不了解導致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錯誤,對涉及無效投標、無效響應的客觀事項評審錯誤的。
(三)把采購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審標準作為評審依據的。
評審委員會在采購文件之外增加評審標準或者以習慣代替采購文件沒有規定的評審標準的,由于沒有涉及,評審委員會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技能、經驗等從主觀上作出判斷,可以認為是客觀評審錯誤。這樣的錯誤,可以由原評審委員會通過重新評審來糾正,但評審委員會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作出的評審意見繼續有效,不應再重新評審。
須新建評委會重新評審的情形
情形1:更換某些評委成員后部分重新評審
1.某些評委成員不合格或不能繼續履職的
某些評審委員會成員因回避、健康原因或者評審專家的專業與采購項目所需評審專業不符等特殊原因導致評審委員會組成不合法合規的,應更換后繼續評審。被更換的評委成員的評審意見無效,由新更換進入的評委成員重新評審。
2.某些評委成員對主觀事項評審或者主觀評分錯誤的
需要由評委成員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技能、經驗等從主觀上作出判斷或者評分的,如果這些判斷或者評分有不正常的明顯錯誤,則需要由新的評委成員重新評審,而不能由原評委成員重新評審。由于是某些評委成員的評審錯誤,只需對所涉及的錯誤評審事項或者錯誤評分重新評審即可,對沒有錯誤的其他評委成員的評審,則不需要重新評審。
3.某些評委成員違法違規評審致其評審意見無效的
某些評審委員會成員涉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所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即未按照政府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如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對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審、評分等)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方面的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其評審意見將作無效處理。由新的評委成員進行重新評審時,其他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評委成員的評審意見,應當繼續有效。
4.某些評委成員評審結束前私自接觸供應商的
已經私自接觸供應商的評委成員的評審意見作無效處理,由新的評委成員進行重新評審,其他評委成員的評審意見繼續有效。
情形2:組成新評委會后重新評審
1.評審委員會組成不合法
整個評審委員會的組成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無法或者不能及時通過更換部分評委成員來補救的,則需要組成新的評審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
2.評審委員會受到外部干擾不能公正評審
評審委員會受到采購人、代理機構、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機構(人員)的干擾,不能公正獨立評審的,則需要組成新的評審委員會后重新評審。
3.評審委員會錯誤停止評審
在評審委員會的評審中,如果出現《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即“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如果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認為評審委員會的書面說明有錯誤,報經本級財政部門認定后,組成新的評審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如果評審委員會把法律法規的非強制性規定當成強制性規定就會錯誤停止評審而導致重新采購。
4.評審行為違法違規,影響中標、成交結果
如所有評委成員確定參與評審至評審結束前私自接觸供應商;接受供應商提出的與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不一致的澄清和說明。
5.評審委員會違法違規評審致所有評委評審意見無效
整個評審委員會涉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即: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如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對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審、評分)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所有評委成員的評審意見無效,需組成新的評審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
6.其他原因
其他因評審委員會的原因影響采購結果的,需要組成新的評審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的。
重新評審VS重新采購
重新評審:單純指針對某個政府采購項目,由于出現了非正常流程的因素,導致原評審結果無效,而必須對原來的文件再一次邀請專家來就某一項重新做出評定,以對采購結果進行重新評價,從而完成本次采購流程的評審活動。
重新采購:即本次項目采購結果無效,相關流程均須重新走一遍,如需要重新制作采購文件,需要重新發布招標公告、競爭性談判邀請、競爭性磋商邀請、詢價邀請、單一來源邀請等,其范疇要更大一些,包括了重新評審這一環節。
作者:沈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