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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非彼法,千萬別弄差

  • 來源: 中國政府采購報
  • 時間:2016-07-12

  近日,有網友問筆者:政府采購成交結果公告的期限為一個工作日,時間如此之短,供應商想要質疑或投訴么辦?其權益靠什么來保障?筆者認為,之所以產生這一困惑,是因為這位網友沒有分清《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兩大法律體系的區別,把《招標投標法》中的中標結果公示期內的異議與《政府采購法》中的質疑搞混了。

  我國招標采購實踐中,由于兩法并存問題,形成了《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與《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兩法體系在具體操作流程方面存在若干差異,筆者擬從評標、信息公開、質疑(異議)投訴處理三方面展開探討,供業內同行交流參考。

  評標方面的差異

  一、評標委員會產生方式不同

  在《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中,無論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還是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一般情況下應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對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標專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標專家。

  在《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中,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一般情況下隨機抽取評標專家,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國家有特殊要求,采用隨機抽取方式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可以直接指定。但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二、隨機抽取評標專家來源不同

  在《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中,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同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而在《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的來源較為多樣化。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必須從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非政府投資項目,可以使用代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機電產品采用國際招標方式采購的,所需專家原則上由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在招標網上從國家、地方兩級專家庫內相關專業類別中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一次性招標金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國際招標項目包,所需專家的1/2以上應當從國家級專家庫中抽取。

  三、評委會組成結構不同

  在《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中,代理機構人員不得以任何身份參與評審。而在《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中,代理機構人員可以作為招標人代表參與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審。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代理機構人員可以專家身份參與評審。

  四、評委會成員數量不同

  在《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中,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原則上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但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2/3。

  在《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中,一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藥品集中采購相關文件規定,實行公開招標采購的專家委員會人數應為13人以上單數,實行邀請招標和直接采購的專家委員會應為7人以上單數;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同一項目評標中,來自同一法人單位的評審專家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數的1/3。

  五、實質性響應供應商不足3家的處理方式不同

  在《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中,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應作廢標處理。不過,《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以下簡稱“74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代理機構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

  而在《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中,評標中發現實質性響應的投標人僅有1家或2家的,也可能繼續進行。只要評標委員會認為不缺少競爭性,則可繼續進行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信息公開方面的差異

  無論是《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還是《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均將公開、公平、公正作為招標采購活動的基本原則。然而,具體到某一環節的信息公開,兩大法律體系仍存在一定差異。

  一、關于邀請招標

  在《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中,邀請招標需要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在《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中,則無需發布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購中的邀請招標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邀請招標。“邀請”的本意是面向特定的潛在投標人(供應商),而在政府采購中,參與邀請招標的供應商是隨機產生的。具體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關于中標(成交)結果公示

  《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未規定公示中標(成交)結果。《〈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關于第四十三條的解釋中對此作了闡述,同時指出,實踐中部分采購人、代理機構在評審結束后增加了中標(成交)結果公示環節,這種做法不但缺乏法律依據,降低了采購效率,也不能有效減少質疑和投訴。《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則要求公示評標結果,且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具體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

  三、關于中標(成交)結果公告

  《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規定必須發布中標(成交)結果公告。而在《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中,可以不公開中標(成交)結果。

  四、關于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要求必須公開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在《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中,可以不公開。

  五、關于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發布期限

  在《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中,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未作要求。

  六、關于招標采購合同

  在《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中,政府采購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而在《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中,簽訂合同后無需公告合同內容。

  七、關于投訴處理信息

  《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規定,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投訴處理決定公告內容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名稱;采購項目名稱及采購日期;投訴人名稱及投訴事項;投訴處理機關名稱;處理決定的主要內容。

  在《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中,投訴處理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八、關于采購需求

  《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規定,對于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除按有關規定公開相關采購信息外,采購人還應就確定采購需求在指定媒體上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采用招標人自治原則。

  九、關于單一來源采購項目信息

  《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規定,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預算金額;采用單一來源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等。具體見74號令第四章“單一來源采購”。

  在《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中,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無需公示項目信息。

  質疑(異議)投訴方面的差異

  一、名稱不同

  在《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中,供應商有權詢問、質疑、投訴。在《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中,投標人有權提疑、異議、投訴。

  需要注意的是,詢問與提疑均表示對招標采購活動事項不明,希望招標人(采購人)、招標代理機構予以答復(澄清)。二者在實際操作中區別不大,本文不作展開討論。

  二、質疑(異議)的具體內容不同

  《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中的質疑包括對采購文件、采購程序、中標或成交結果的質疑。《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中的異議則包括對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開標現場、評標結果的異議。

  三、質疑(異議)的時限不同

  1.關于開標程序的質疑(異議)

  在《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中,質疑須在開標程序結束后提出。例如5月5日開標,則5月6日才可對開標程序提出質疑,且必須為書面質疑。

  《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規定,對于開標現場發生的必須現場提出異議,過期無效。特殊情況下,異議允許口頭提出,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記錄表上如實記錄,投標人查看無誤后簽字確認。

  2.關于采購文件的質疑(異議)

  在《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中,供應商對采購文件的質疑期限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規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3.關于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質疑(異議)

  在《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中,質疑是在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的。《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的異議則是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的。

  四、投訴處理的區別

  1.異議(質疑)前置規定不同

  在《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中,質疑是所有投訴的前提,無質疑不得投訴,且投訴范圍不得超出質疑范圍。

  在《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中,只有在三種情形下,異議才是投訴的前置條件,即《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其他類型的投訴無需提出異議。

  2.時限不同

  《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規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則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且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內。

  3.投訴受理部門不同

  《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規定,投訴受理部門為財政部門。《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規定,投訴受理部門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即包括各行業主管部門。

  4.投訴主體不同

  在《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中,有權提出投訴的僅限于供應商,且為提出過質疑的供應商。

  在《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中,有權提出投訴的主體不限于投標人,還包括其他利害關系人,如投標人擬中標后的分包商、材料供應商、擬派的項目經理等。

  5.作出是否受理投訴的期限不同

  《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規定,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規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其中,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6.投訴處理決定告知方式不同

  《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規定,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對此未作規定。

  7.暫停招標采購活動的時限不同

  《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規定,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招標投標法體系》法律規定,受理投訴后,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但未規定暫停時限。

  8.虛假投訴、惡意投訴的法律責任不同

  《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明確,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具體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在《招標投標法》法律體系中,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

  (倪劍龍 湖北省漢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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