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要求,采購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列出了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8種情形。除此之外,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采購文件中的“不合理條件”缺乏具體、明確的衡量標準。根據多年工作經驗,筆者梳理了采購文件編制中不合理條款的表現形式,并提出了規避不合理條款的有效做法。
表現形式
筆者系統歸納了采購人設定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第一,在投標資格條件的設置上。一是提出過多、過高的資質要求。有的項目設定了兩個及以上的特定資質條件,有的項目二級、三級資質即可承接,卻要求具備一級資質,有的甚至使用國務院明令取消的資質或各級企事業單位、各類協會頒發的資質。二是提出過高的業績要求,超過了采購項目的規模和技術要求。三是提出過多的企業經營狀況要求,如注冊資金規模、經營年限、所在地域、取得銷售授權等。
第二,在技術指標的設置上。一是技術指標唯一。即所列的技術指標只有某家企業的1個品牌的產品滿足,即使采購人推薦了3個不同品牌,也有兩個品牌滿足不了所有的技術指標。二是設置特有的技術指標。即將采購人“心儀”的企業所特有的技術指標作為實質性技術指標,不滿足該指標廢標,排斥實力、技術相當或產品類同的潛在投標人參與競爭。
第三,在商務分、技術分比重的設置上。雖然《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明確了商務分和技術分的比重,然而,對于常規的非特殊項目,采購人會往往根據內定或意向企業的技術、價格優勢情況,有意將技術分或商務分的比重提高到最大限度,或事先精確調配比重,以確保意向單位的分值高于其他投標人。
第四,在技術分的設置上。一是技術分的構成和比例分配定向。由于缺乏統一標準,技術分由哪幾項組成、各部分的分值比例是多少,采購人往往有著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也導致采購人按照意向企業的優勢確定技術分內容,或拉大特定投標人優勢部分的分值比重,確保其技術分高于其他投標人。二是量身定制技術分的具體內容。即采購人針對意向單位設定特有的資質(獎勵、職稱職業、認證、信用、保密等)證書、檢測(評估)報告、專利、與政府的合作協議等分值內容,使意向單位多得分、得高分。三是加大主要的功能性技術指標扣分。采購人設置多個只符合意向企業的主要功能性指標,對不滿足這些指標的投標人加大扣分值,提升意向單位的分值優勢。
防范對策
除個別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的非單一來源采購項目,需要根據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允許適當設置特殊條件外,筆者認為,其他常規性項目的采購文件編制,可針對投標資格條件、技術指標、商務分技術分比重等內容的設置進行規范,避免不合理條款。
一是要求投標資格條件設置與項目需求一致。資格條件設置只要符合項目的最低要求即可,讓盡量多的符合項目要求的投標人參與,達到充分競爭。不得抬高資格條件或設置過多的資質要求,一般設計、施工、安裝項目需要的資質不應多于2種,不得設置注冊資金額度、經營地域、經營年限、產品授權等條件要求。
二是適當控制技術分和商務分比值的設定范圍。筆者認為,將技術分與商務分的比值控制在以下范圍內較為合理:工程類采購項目為(0-30):(70-100),貨物類采購項目為(50-60):(40-50),服務類采購項目為(70-80):(20-30)。
三是單項評分項的技術分比例不能過大。除了技術性能和技術指標分(技術指標偏離需扣分)分值標準需占總分值的40%以上外,投標企業的經營情況(如規模、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繳納稅收、設備裝備、技術人員配備等)、各種證書(認證、資質、職業、獎勵、榮譽等)、業績、售后服務等分值,一般不應超過總分值的10%。否則,易讓人產生為某一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招標文件之感。
四是要求提供的資質證書應權威、可信。資質證書應當與項目直接相關,且所有要求的資格資質證書、檢測報告類要由政府部門或權威機構頒發,或由政府部門明確授權(或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直屬事業單位、行業協會頒發,并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其頒發單位名稱和證書、獎項名稱應當明確。證書和業績類的要求不宜過多。技術要素偏離要扣分的指標不能照抄產品說明書。一般情況下,貨物(設備)的重量尺寸、常用電壓、常用工作溫度等不能作為技術評分指標,且標記為★的實質性廢標指標(不滿足即廢標,相當于資格條件)不宜超過2個;標記為▲的主要功能配置指標不宜超過2個,偏離后扣分不宜超過3分。
為增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筆者列出了《常規項目采購文件編制一般性規則(參照表)》,供業內同行參考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