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如何認定低于成本價投標?如何防止惡意低價投標?
多年來,這個問題一直困惑著政府采購的招標人員。應該說實踐中解決這個問題還是有一定難度的,因為這需要兩方面的標準作支撐,即客觀公平的市場參照價,以及惡意低價投標低于市場參照價的比例系數認定。這兩方面的標準都需要一把標尺來衡量,但現實問題是,這把標尺是缺失的,或是不統一的。另外,政府采購貨物、工程、服務三種采購對象,其各自都著不同的標準。這些,都給政府采購招投標工作的惡意低價投標認定造成了很大困惑。而惡意低價中標所引發的后期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教訓也不時觸動著我們。所以,解決這個問題也是時不我待。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中規定:“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因為政府采購中貨物、工程、服務項目的各自的成本核算方式和標準是不一樣的,自然判斷供應商是否惡意低價投標的標準和方法也是不一樣的。所以要判斷是否低于成本報價,首先要分清采購對象。
三類采購對象成本構成及核算
》貨物類
貨物類項目的成本構成較為復雜,一方面是因為貨物品類較多。財政部最新最新頒布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將貨物分為20個大類,僅通訊設備(硬件)就有120多種。另一方面,是構成貨物的材料更多,國家沒有一個像建筑工程那樣統一的預算定額規范。
一般來說,貨物類的成本價格構成因素有5方面(見如下公式)。
貨物成本構成=構成貨物主要原料的進價(包括稅收)+集成貨物的人工成本+管理成本+運輸成本+集后服務費用。
》工程類
工程類項目的成本價,目前主要是依據各省或各地出臺的建筑工程預算定額標準或規范進行概算。
》服務類
服務的成本價極為特殊,因為不同服務類型的成本構成不同,如物業管理服務成本構成=本地最低工資標準+五險一金+管理費+稅收+利潤。而社會科學研究、試驗開發成本的構成及其計算方法就完全不一樣。還有軟件的設計開發成本價問題,目前也沒有明確的認定標準,近期某地的一軟件開發采購項目,就有供應商報出1元的投標價格。對此供應商的解釋是,該軟件的開發成本早已收回,拿下這個項目,只想擴大市場份額,并在系統后續服務中實現盈利。
低于成本報價的認定
有了統一的成本價計算標準,在認定供應商是否惡意低價投標或低于成本報價時,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為其中的管理成本、技術成本等,也是因供應商而異的。
》工程類-守住20%紅線
在貨物、工程和服務三類項目的采購中,應該說目前成本價最好判斷的是工程。因為工程的成本價可依據建筑工程預算定額規范編制,其正負誤差為3都屬于正常范圍。供應商的報價只有低于工程正規預算價的15%以上時才算惡意低價投標或低于成本報價。
但如果供應商所需的所有建筑機械為自有設備且設備折舊已在前期工程計提完,再加上供應商自身內部管理較好,管理成本較低,那總體成本就會降低。如果該供應商在投標中報價低于預算價20%,那這種情況就基本上不能算作惡意低價投標或低于成本報價。但如果供應商的報價超過了低于預算價20%的紅線,供應商要想在該工程上賺錢,基本就只能靠偷工減料和偷稅漏稅了。
》貨物-重點評定管理費用
貨物的成本價也有一個公允的判斷標準,即貨物的成本價不能低于市場平均價(社會平均成本是另一個概念,計算比較復雜),這個市場平均價中能節省的只有管理費用。影響管理費用在市場平均價中所占比例的因素也有許多,如供應商所在地的經濟水平、供應商的規模大小、供應商的管理水平等。
》服務-具體項目具體分析
服務的成本價的判斷標準要相對復雜一些,需要依據具體項目具體判斷。
服務的成本價判斷基本上可按《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中的分類進行。《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中共有24個大類,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信息技術服務、租賃服務、維護和保養服務、會議和展覽服務、住宿和餐飲服務、商務服務、專業技術服務、工程咨詢管理服務、水利管理服務、房地產服務、公共設施管理服務、能源的生產與分配服務、金融服務、環境服務、交通運輸與倉儲服務、教育服務、醫療民生和社會服務、文化體育和娛樂服務、農林牧副漁服務、采礦業和制造業服務、批發和零售服務、其他服務。
依據服務類成本的主要構成因素,還可以將上述除其他服務之外的23大類進一步分為四類:第一類,以知識產權和腦力勞動為主的服務類,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信息技術服務、教育服務、專業技術服務、工程咨詢管理服務等;第二類,以體力勞動為主的服務類。包括維護和保養服務、會議和展覽服務、住宿和餐飲服務、商務服務、公共設施管理服務、文化體育和娛樂服務、交通運輸與倉儲服務等;第三類,混合性的服務類。包括環境服務、水利管理服務、房地產服務、能源的生產與分配服務、醫療民生和社會服務、農林牧副漁服務、采礦業和制造業服務等;第四類,特殊性質的金融服務。
第一類,其成本主要構成因素為知識產權和腦力勞動的費用,這種費用是無法準確核算的,成本價判斷的依據主要為其科技含量和對社會貢獻的大小。
第二類,其成本主要構成因素為“技能+體力勞動”,成本價的判斷較容易。
第三類,其成本主要構成因素較為復雜,如環境服務,既有以體力勞動為主的清掃服務,也有危險廢物治理服務。所以同為環境環境服務,其成本價的構成因素、核算方式不一樣。
第四類,雖然比較特殊,但成本價構成因素有一個公允的計算方式,所以核算容易。比如車輛保險、大病醫療保險等,都有這樣的經過長期反復檢驗和修正的計算依據或公式。
實際評審時,當評審專家對供應商的報價懷疑時,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除商業秘密以外的一切資料,并核算成本價。成本價中必須包括各類稅收。如果供應商的成本價不包括稅收,那么即使該供應商的報價再低,也不能將合同授予該供應商。因為,政府采購不能支持供應商的偷稅漏稅行為。而在人員成本方面,也反對供應商通過違反勞動法的規定降低成本,如最低工資標準、應繳納的五險一金,必要的勞動安全保護投入等,都需要一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