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采購代理機構的培訓,很多監管部門每年都在做,這件貌似尋常的工作看似容易其實并不易。如何讓培訓內容具有針對性就是一個非常值得探索的問題。日前,政府采購信息報/網記者從吉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吉林采購辦”)了解到,該辦公室4月8日組織的全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業務班主要內容圍繞“采購代理機構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專項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開展采購代理業務要做好的主要工作”三方面展開。具體都培訓了什么內容呢?
《條例》禁止性規定成強調重點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記者從吉林采購辦了解到,此次培訓的主講老師吉林采購辦副主任鄂秀麗圍繞《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要求進行全面的梳理。
其中,《條例》的內容成為此次培訓的重點內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要求,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
而針對《條例》的講解中,《條例》對采購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規定則是重點強調的內容,例如,培訓中,主講老師就特別提醒,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不得向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說明。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實務操作全流程法條系統梳理
此次培訓對代理機構政府采購項目負責人非常有指導性的內容則是“對整個采購流程中每個環節應當注意的法條”的梳理。
對實務操作環節的法條梳理包括:簽訂委托代理協議、資格預審、招標文件編制、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招標文件澄清修改、投標保證金收取、采購方式變更、評標環節注意事項、中標公告發布、驗收等相關法條對采購代理機構的要求。
例如,在講解招標文件編制中,就梳理了《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要求的“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與此同時,還分享了《條例》列出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八種情形。為了讓學員能夠更好地理解和記憶,主將老師還舉了采購中遇到的三個案例。在介紹需要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時,除了介紹《政府采購法》以及《條例》的要求外,《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的相關規定也予以了講解。
細致剖析財政部專項檢查結果
培訓中,鄂秀麗對財政部2015年組織的采購代理機構專項檢查的結果進行重點剖析,以提示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在今后的采購中九類問題不能犯。
鄂秀麗按照問題的責任主體將問題分為“代理機構責任的問題(占60%);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共同責任的問題(占12%);采購人責任的問題(占8%);評審專家責任的問題(占7%);其他問題(占13%)”五類。
鄂秀麗向學員重點介紹了九類代理機構不能再犯的問題,包括未按規定發布政府采購信息;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和抽取過程違規;評分標準及要素設置不合規;未對專家打分進行復核;開標和評標記錄不完整或與實際不符;競爭性談判項目未執行法定程序;未按規定收取和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售價過高;其他違法違規問題。
據了解,全省120家代理機構的200余名政府采購項目負責人參加培訓。不少參加培訓的項目負責人都表示,針對性很強,很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