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制定廣東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文件范本規范招標文件編制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編制,根據國家九部委《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2007年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和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2009年版)、《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的內容和要求,結合我省公路建設標準化管理和施工招標管理工作實際,省交通運輸廳組織有關單位編制了《廣東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范本》和《廣東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文件范本》(試行,簡稱《范本》),于2011年1月1日起試行。
通知指出,該《范本》適用于全省高速公路項目的施工招標文件的編制。一級及以下等級公路項目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對強制性標準中的資質、業績、人員、機械設備和工程量清單及計量支付條件等內容可結合工程項目特點進行調整外,原則上應嚴格執行《范本》內容。
通知要求招標文件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文件和我省《范本》的要求編制,今后報備的施工招標資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僅對前附表、專用條款等項目專用文本內容進行報備。并指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招標文件(包括資審文件、資審結果、招標文件、評標結果)出具的備案意見原則上六個月有效。
在該范本的試行過程中,可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及時向廳基建管理處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