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試行)》的通知
省級各部門(單位):
為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管理,深化部門預算管理改革,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化和精細化水平,現將《四川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管理,深化部門預算管理改革,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化和精細化水平,根據《預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省級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及與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是指滿足行政事業單位基本辦公需要的設備和家具(不含專業設備和家具),包括辦公自動化設備、空氣調節設備、其他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
第四條 本標準按照厲行節約、科學合理、保障需求、提高效率的原則制定。未列入本標準的其他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應當按照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的原則,從嚴控制。通用辦公軟件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機關辦公通用軟件資產配置標準(試行)〉的通知》(財行〔2013〕98號)配置。涉密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根據保密工作需要配置。
第五條 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包括實物量標準、價格上限標準和最低使用年限標準。
本標準是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省級單位審核批復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購置計劃、安排資金預算、實施政府采購、資產配置管理和審批資產處置事項的依據。
第六條 實物量標準依據機構編制部門批復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數內的實有人員數、人員職級等綜合設置,是配置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最高數量限制標準。
第七條 價格上限標準依據市場價格并參照政府采購價設置,是配置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最高限價,應當在滿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購置功能實用、價格低廉、安全節能的設備和家具。
第八條 最低使用年限標準依據設備和家具產品使用年限結合國家節能環保等政策要求綜合設置。已達到規定最低使用年限但可繼續使用的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應當繼續使用;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標準,經鑒定無法繼續使用或繼續使用維護成本過高需要提前報廢的,按資產處置程序辦理報廢審批手續。
第九條 單位因特殊辦公業務需要,新增資產配置標準高于本標準的,報財政廳專項審批。各類臨時機構原則上不予配置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所需設備家具由相關單位調劑解決。確需配置的,可參照本標準從嚴控制,報財政廳審批后配置,由購置單位登記入賬。
第十條 單位現有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超過配置標準的,仍繼續使用。在超標配置的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報廢前,不得更新購置。
第十一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購置具有日常辦公功能的專業類設備和家具的,應當相應減少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數量。
第十二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落實專人負責本單位資產管理工作,加強資產配置預算編制和資產報表的統計報告工作,對購置、調入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入賬,對經報批處置的資產調整資產和財務臺賬,及時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登記,做到賬卡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保障資產信息清晰完整。
第十三條 本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水平及有關政策變化情況,適時更新。
第十四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配置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按照規定應當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實施采購。對屬于財政廳審批范圍而未獲批準的資產配置事項,一律不得安排進行政府采購。
第十五條 違反本標準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各市(州)、擴權縣(市)財政部門可參照本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
第十七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省級有關部門頒布的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的有關規定,凡與本標準相抵觸的,以本標準為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標準由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