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行業自律,規范建筑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護建筑行業、建筑業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各會員單位以及自愿參加本公約的建筑業企業,應自覺遵守本公約,并承擔規定的義務。
第三條 守法經營,誠實守信,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提供質量合格、用戶滿意的產品和服務。
第四條 嚴格按照資質等級核定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不掛靠,不轉包,不違法分包。
第五條 依法、誠信承攬工程,杜絕圍標、串標、行賄、弄虛作假、竊取商業秘密、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虛假競爭手段。
第六條 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加強同業合作,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不以相互壓縮合理價格和合理工期等手段承攬工程。
第七條 不接受建設單位肢解發包的工程、違規指定的分包單位、供貨廠家和建筑材料。抵制墊資或變相墊資工程,建立完善的項目風險評估機制,有效防止因拖欠工程款行為造成的風險和損失。
第八條 規范合同管理,嚴格執行法定的計價原則和取費原則,不高估冒算,不以低于成本價格競爭,力爭優質優價,避免合同糾紛。
第九條 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強制性標準規范,按照設計要求和建設程序,精心組織施工。強化施工動態管理,認真履行竣工驗收制度,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條 堅持材料復試、復檢制度,防止不合格的材料、設備進入建筑工程。杜絕偷工減料、以次充好。
第十一條 重視技術創新,積極推廣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貫徹落實建筑節能、環保政策,廣泛應用節能、環保技術。
第十二條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持證上崗,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堅持以人為本,保護職工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禁止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
第十四條 加強行業和企業的法務工作,積極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堅持依法維權,運用法律手段,為行業和企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十五條 遵守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勇于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樹立建筑行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企業,中國建筑業協會視情況給予書面勸誡、公布其不良信息、行業通報批評等處置。對于嚴重違反本公約并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會員企業,中國建筑業協會取消其參與本會評獎評優資格,直至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本公約由中國建筑業協會組織制定、修改、監督實施。
第十八條 本公約由中國建筑業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頒布之日起實施。